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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如何确定投资者是否符合索赔条件?

一、投资者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所属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买卖相关股票的对账单(每页均需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要求如下:

*对账时间: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

*具体内容:需包括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买卖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

*其他要求:从首笔买入开始一直打到最后一笔卖出,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二、联系吴律师并提供上述对账单,律师根据初步确定的索赔范围进行分析判断,并给出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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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澳环保经营状况良好 2021年前三季度净利润增长119%

嘉澳环保时任董事长沈健等人受处罚,投资者索赔指南

2021年10月26日,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证券简称:嘉澳环保 证券代码:603822)披露《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公司2021年前三季度经营状况良好,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0年同期增长119.31%。详情参见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1-10-26/603822_20211026_5_ZdBGeQI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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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信息表明嘉澳环保的经营状况明显改善,利好受损投资者——胜诉后实际获得赔偿金更有保障。此前,嘉澳环保因虚假陈述已被投资者索赔多起案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律师提示】

1.受到行政处罚的主体均应对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尚未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律师咨询/登记参与维权,律师根据提供的资料计算损失金额、完善证据及委托文件后即可启动诉讼索赔。

【索赔范围】

自2020年2月18日-2020年12月23日买入,且在2020年12月24日及之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索赔。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无需支付前期费用,律师费在实际获赔后支付。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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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情况】

2021年5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6号。详情参见: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1-05-27/603822_20210527_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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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嘉澳环保因未将应合并未合并境外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未根据业务实质对相关业务进行收入和成本的抵销处理,导致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嘉澳环保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沈健等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

(一)对嘉澳环保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沈健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查正蓉、王艳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于2020年12月24日揭露后,嘉澳环保股价连续2个交易日跌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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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或者联系吴律师咨询相关维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