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江苏苏州,张先生所在的大厦物业通知,称门禁系统将改为人脸识别,要求业主办理信息录入,否则无法进小区。张先生认为,刷脸存在隐私风险,多次沟通无果后,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法官根据相关法规明确,物业公司使用人脸信息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对于不同意的应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最终,物业公司为门禁系统增加了刷卡功能。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视频
对不合理的“刷脸”要求说不!江苏反对刷脸进小区业主起诉物业胜诉

“人脸识别”早就不是什么新鲜名词, 越来越多的事情可以用“刷脸”来解决,购物支付、手机解锁,进小区开门……但“刷脸”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技术滥用、信息泄露的巨大风险。“进小区需刷脸”一案的裁定无疑明确了相应的标准,即经营者不得以“刷脸”作为提供服务的前提,人们有权对不合理的“刷脸”要求说不!

“不刷脸不让进小区”?类似纠纷已经不是第一起

其实因人脸识别引起的“不刷脸不让进小区”的类似纠纷已经不是第一起,从去年以来,类似苏州张先生的“刷脸”案例还有三起。

2020年3月,北京,因小区贴出安装人脸识别门禁系统的公告,要求业主提出人脸识别等信息。小区居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向物业公司和居委会寄送法律函列举风险,成功阻止门禁改造。

2020年10月,浙江杭州,因被强制要求刷脸,浙江理工大学副教授郭兵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此案于今年4月迎来终审判决,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被要求删除原告郭兵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和指纹识别信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担心信息泄露,郑州的陈先生两年间“蹭脸”回家

2021年11月2日,河南郑州,业主陈先生因不想被人脸识别、两年间都是“蹭脸”回家的消息引发广大网友热议。据了解,因为小区物业安装人脸识别的门禁需要“刷脸”,拒绝录入人脸信息的陈先生两年来无法正常进出小区,只能跟随其他刷脸的业主回家,这给他带来极大不便。不禁让人感叹:回自己的家,却要看别人“脸色”。

加上今年7月苏州张先生的案例,不到两年时间,因“刷脸”引发争议的事件已经有四起。而这仅仅是因为媒体的关注和广泛报道而让大家众所周知的案例,相信在全国各地,应该还有不少像劳东燕、郭兵、张先生和陈先生一样的用户正在跟人脸识别门禁“死磕”到底。那他们到底为何要如此“固执己见”呢?

反对“强制人脸识别”,他们在担心什么?

据报道,相关案例中,小区物业的态度都很“强硬”——因为99%业主都同意,反对的只是1%的极个别业主。那么,这些反对的业主到底在担心什么?

像苏州的张先生和郑州的陈先生这样普通的业主,他们最担心的就是个人信息被泄露。因为一旦人脸信息丢失,或者数据库泄密,人脸识别就可能面临较大风险,且该风险将处于难以控制和修复状态。钥匙丢了可以换把锁,银行卡、支付软件等密码泄密了可以更改密码,但人脸识别技术中的面部等生物信息是唯一且不可更改的,一旦泄露即处于不可逆转的泄密状态,总不能靠整容来补救。

而同样身为小区业主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则把她的担忧表达得更为专业,她于8月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如果从法学专家角度来说,我其实主要有两个担心:第一,泄露、滥用个人信息,它会引发违法犯罪急剧增加。比如利用个人信息精准进行诈骗。电信诈骗这几年都在以两位数高比例增长,包括人脸信息被用于登陆他人银行账户或者支付宝账户,也可能用于洗钱等违法犯罪,还有的比如把别人人脸嫁接到色情等违法犯罪视频当中,这些会直接导致公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直接影响社会安全感,也会引发其他的一些社会问题;第二,人脸信息,它可以迅速识别到个人身份,要是跟其他的个人数据库打通的话,就会让掌握数据的单位或者企业,会比我们自己更了解我们,如果数据企业掌控了我们个人偏好,其实也是很可怕的事情。”

由此看来,面对“强制人脸识别”坚决说不的张先生、陈先生等业主们的担心并非空穴来风、杞人忧天,倒是信誓旦旦的众多物业公司应该扪心自问:有几成把握,能够保证录入的居民人脸信息不因技术漏洞或商业利益遭遇窃取或滥用?

对不合理的“刷脸”要求说不!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都有鲜明态度

而对不合理的“刷脸”要求说不,除了有去年浙江理工大学副教授状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人脸识别第一案”的胜诉,以及今年苏州业主张先生反对刷脸进小区起诉物业案胜诉的两起生动案例可参照,还有明文法律条款可遵循。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需要征得当事人同意。

今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法关于人脸识别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0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11月1日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除因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或者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外,处理个人信息应取得个人充分知情前提下自愿、明确的同意。

看来,对于不合理的“刷脸”要求,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已经有了鲜明态度,商场、景区、物业公司等场所都不能再打着“方便消费者”旗号随意收集、使用人脸信息。无论是经营者还是用人单位等,除非因为必须或者取得法律赋权,均不得任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这让人们更有底气向随意收集个人信息者说不,也有底气要求他人提供“人脸识别”之外的验证、识别方式。“不刷脸不让进小区”这种奇葩现象当止!

(大众网·海报新闻编辑 石慧 综合整理自新华社、央视新闻、北京晚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