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么漂亮!只有你喝醉了,才有机会下手。”10月18日长沙的王女士花了3700元驾考培训费。可刚上车的第1天就要求退费。王女士称遭到教练多次骚扰和约酒,并且有一女学员公开谩骂“勾引教练”。王女士义愤填膺,找记者协调退费3000元。

近年来我国已成为汽车大国。很明显车越来越多了。而学员更是络绎不绝地涌入了驾校的大门。

驾校的教练利用职务之便,添加学员微信,骚扰年轻貌美的女学生。不仅已经超出了学员们的预期。而且造成的社会影响是十分恶劣的。

王女士为了拿到驾驶本儿委曲求全。可是万万没有想到,刚上车的第1天却遭到了女学员的公开谩骂,并指责其“勾引教练”。

事后校方称已开除了该教练,并且要为王女士换车换地换教练。可王女士坚持要求退费。校方答应只退几百元。王女士联系到记者经过协商校方退费3000元。

@木易敏捷

性骚扰是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通过身体接触,抚摸拍打等行为会造成对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侵害。而通过语言实施的性骚扰,会造成对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侵害。

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

具体到本案教练利用职务的便利添加王女士的微信,多次对王女士实施性骚扰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王女士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权利,给王女士的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失。

教练是驾校聘请的工作人员,据《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王女士有权利根据《民法典》995条规定,要求教练和校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具体到本案的王女士,如果因为违约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在请求校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向校方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另外因为教练的性骚扰,校方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由于教练的性骚扰语言,造成了驾考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由于教练性骚扰的过错校方有明显的违约行为。

因此,王女士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全部价款3700元。并且根据违约情况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由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侵害了不同的法益,王女士有权同时要求校方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驾校是一个文明严肃的场所。如此品行不端的人不仅侵犯了学员的名誉权,而且败坏了校方的声誉。希望今后的校领导在保障教练技术过硬的同时,也要兼顾教练的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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