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这几种情形不宜认定为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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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成员少于3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比如只有个人经常性的寻衅滋事行为,不宜认定是“黑恶势力”。

二、3人以上偶然聚集的违法犯罪行为,比如只有偶然的一次多人聚众斗殴行为,不宜认定是“黑恶势力”。

三、非暴力性及以暴力相威胁的违法犯罪行为,比如只有多人多次参与的团伙盗窃行为,不宜认定是“黑恶势力”团伙。

四、“恶势力”所犯罪行通常应为“7+11”种类型中的犯罪,但反过来说涉嫌“7+11”种罪名的犯罪不一定都是“恶势力”犯罪,仅涉嫌“7+11”种罪名中的犯罪,缺乏为非作恶经常性、多人多次性、恶劣的社会影响性等特征的不宜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7+11”指的是: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

五、“恶势力”一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社会属性。基于邻里、婚恋等日常民间生活纠纷实施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违法犯罪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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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一般群众长期闹访、缠访扰乱有关企业、单位、机关等生产、经营、办公秩序的行为因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通常不宜作为黑恶势力犯罪来处理。

六、“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的形态,不可能演化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团伙)不宜认定为“恶势力”。如何判断“不可能”,应坚持客观标准,站在社会普通人的立场上去认定。没有行为人“混社会”“走黑道儿”等方面证据的,通常不应认定为“恶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