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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如何确定投资者是否符合索赔条件?

一、投资者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所属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买卖相关股票的对账单(每页均需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要求如下:

*对账时间: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

*具体内容:需包括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买卖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

*其他要求:从首笔买入开始一直打到最后一笔卖出,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二、联系吴律师并提供上述对账单,律师根据初步确定的索赔范围进行分析判断,并给出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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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传媒收购香榭丽暴雷,券商、律所、会所及评估机构罚没近3000万元

粤传媒连续5年虚增净利润5.6亿元 董事长、财务总监受贿被判刑

【最新索赔进展】

2021年8月28日,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证券简称:粤传媒证券代码:002181)发布《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粤传媒被行政处罚后,因证券虚假陈述被众多投资者起诉索赔,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就广州中院在审案件计提预计负债6,497,323.44元。详情参见

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bulletinDetail/index.html?82aba947-3513-46b2-bd81-8728f3eaae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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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1.粤传媒因收购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香榭丽”)暴雷受处罚,公司董事/高管等多人一并受罚,为本次收购提供服务的券商、律所、会所及评估机构被罚没近3000万元。

2.受到行政处罚的主体均应对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索赔实现的概率较高。

3.尚未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律师咨询/登记参与维权,律师根据提供的资料计算损失金额、完善证据及委托文件后即可启动诉讼索赔。

【索赔范围】

自2013年10月28日-2016年10月19日买入,且在2016年10月2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索赔;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无需支付前期费用,律师费在实际获赔后支付。

【行政处罚情况】

一、对粤传媒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30日,粤传媒发布公告:2021年4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9号)。详情参见

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bulletinDetail/index.html?91d76cbe-5d57-45db-bf69-40c360c9c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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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粤传媒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1年至2015年期间,香榭丽通过制作虚假合同虚增收入共计599,272,117.70元,虚增成本费用共计30,554,652.44元,虚减所得税费用共计7,556,473.95元,虚增净利润共计561,160,991.30元。同时,香榭丽以其自有产权的户外LED显示屏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叶某2000万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事实未被披露。

香榭丽的上述财务造假行为导致粤传媒2013年和2014年披露的《收购报告书》等文件以及粤传媒2014年年报、2015年半年报等存在虚假记载。

赵文华担任粤传媒董事、总经理及香榭丽董事长期间,收受他人贿赂,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粤传媒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广超在担任粤传媒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期间,收受他人贿赂,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粤传媒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责令粤传媒改正,给予粤传媒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给予赵文华、陈广超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分别于2016年10月19日收盘后揭露,粤传媒股价自2016年10月20日开始逐步下跌,导致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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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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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或者联系吴律师咨询相关维权事宜。

二、中介机构行政处罚情况

1.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项目独立财务顾问)

详情参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郑剑辉、蔡军强)〔2018〕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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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项目法律顾问)

详情参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张新明、许东)〔201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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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审计服务机构)

详情参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朱晓崴、李朝阳)〔2018〕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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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评估机构)

详情参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张齐虹、胡奇)〔201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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