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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如何确定投资者是否符合索赔条件?

一、投资者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所属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买卖相关股票的对账单(每页均需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要求如下:

*对账时间: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

*具体内容:需包括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买卖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

*其他要求:从首笔买入开始一直打到最后一笔卖出,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二、联系吴律师并提供上述对账单,律师根据初步确定的索赔范围进行分析判断,并给出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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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德威/德威新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投资者索赔指南

【行政处罚情况】

2021年11月5日,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德威新材” 证券简称:*ST德威 证券代码:300325)发布公告: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5号)。详情参见

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bulletinDetail/index.html?b405082c-fa52-483a-9574-56d361cff3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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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德威新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二、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为掩盖关联方资金占用,德威新材在《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651,524,191.19元银行承兑汇票,占当期总资产的15.33%,未如实披露3.92亿银行存款受限情况,占当期总资产的9.22%。德威新材在《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1,103,940,148.67元商业承兑汇票,占当期总资产的33.10%。德威新材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增1,104,132,680.69元应收票据,占当期总资产的33.37%。

三、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一)关联采购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二)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三)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四)重大诉讼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证监会认为,德威新材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信息,《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周建明作为德威新材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了前述违法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周建明作为德威新材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已构成“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对德威新材《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的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行为,陆仁芳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周建明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其中对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50万罚款,对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300万罚款。

三、对陆仁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于2020年7月8日收盘后揭露,德威新材股价自2020年7月9日始连续下跌,至2020年7月27日最大跌幅达23%,导致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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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受损投资者可按照下面的条件准备资料,联系吴律师进行登记,律师根据提供的资料计算损失金额、完善证据及委托文件后即可启动诉讼索赔。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自2019年4月27日-2020年7月8日买入,且在2020年7月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索赔。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无需支付前期费用,律师费在实际获赔后支付。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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