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案情】

2018年7月5日,被告邓某芹到原告某工程公司任技术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均工资10000元。2019年11月7日,邓某芹与公司发生争议离开公司,后申请仲裁。2020年6月28日,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工程公司应支付邓某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0000元(按申请人月工资10000元计发11个月)。某工程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内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沭阳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邓某芹自2018年7月5日至2019年11月7日在某工程公司工作,某工程公司应向邓某芹支付两倍工资的期间为11个月。遂依法判决原告某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被告邓某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10000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典型意义】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来源:沭阳法院

宿迁中院官方微信

微信ID:sqfyweixin

1.点击历史信息,查看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