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高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从今年11月1日起,湖南法院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范围扩大至湖南省全辖区,将试点案件类型范围扩大至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

因为交通事故、意外事件等受到侵害,如果造成残疾或死亡,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除了得到医疗费等合理费用赔偿外,还能得到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这两项赔偿金以往是根据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今后,我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全部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执行统一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据悉,2019年12月,湖南高院根据最高法院授权及各地申请情况,批复同意长沙、岳阳、常德、郴州四个地区两级法院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开展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今年10月,根据最高法院《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省范围内的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

湖南高院民一庭副庭长覃开艳介绍,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面广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法治水平的纵深推进,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使得城乡居民获得平等的人身损害赔偿,有助于进一步实现城乡居民权利平等,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