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宜州“4·13”交通肇事案进行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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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

2021年4月13日1点30分,蓝某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南宁市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方向行驶,当日7点,行至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山湾村寺背屯路口路段时,因疲劳驾驶,车辆驶出行车方向右侧道路外且未采取制动措施,造成6人死亡、3人重伤,房屋、公路设施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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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河池市交通警察支队宜州大队认定,蓝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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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人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6人死亡、3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事故发生后,蓝某某主动报警和拨打急救电话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按合同支付赔偿金,肇事车辆所有人也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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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被告人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潇湘晨报综合河池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