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农村宅基地

用地建房

申请审批流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农户提出书面申请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内容,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并提交身份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村民小组讨论公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将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聚居区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审查

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乡村振兴办公室。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乡村振兴办公室。

乡镇受理审核

(联审联办)

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条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理审批事项。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后,即日转乡镇乡村振兴办公室(或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牵头部门)。

乡镇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业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及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域内使用原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有关要求办理规划许可。

乡镇村建中心负责审查农房建设标准、建房是否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是否符合村庄建筑风貌等。

宅基地选址若涉及公路、河道、电力工程、天然气工程、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等用地保护防护范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乡村振兴办公室协调林业、水利、电力、公路、天然气等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乡村振兴办公室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并综合自然资源所、村建中心等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乡镇政府审批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从乡镇政府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办理时限。

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全面落实“四到场”要求

1、审批前现场勘察到场

收到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乡村振兴办、自然资源所、村建中心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2、审批后放线定界到场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乡村振兴办、自然资源所、村建中心、村(居)委会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放线定界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3、建设过程中巡查监管到场

建房经批准后,在建设过程中,乡镇及其相关部门要定时和不定时认真做好动态巡查,检查是否按图纸要求、按相关规划施工建设、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等,对发现的问题情况要及时制止,并按要求限期整改。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4、房屋竣工后现场核查验收到场

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两年内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乡镇政府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

申请不动产登记

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南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第九条 执行宅基地面积申请标准。

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农村建房行为“八不准”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来源丨南部县农业农村局

更多优质内容

请关注微南部网

商务\爆料:13551687898(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