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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班的路上受到伤害?到底是不是工伤呢?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属于工伤,因为是为了到单位上班受到的伤害,应视为工伤。另一种意见认为,上班路上并非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两类观点,争执不下,甚至人社局和法院的认定也有所不同。那么,在上班路上受到的伤害,到底是不是工伤呢?修军律师将以案说法,和您谈谈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张某是广西某医院儿科医生,王某与前女友孙某于2017年7月分手,王某自认为孙某与其分手是张某造成的,而对张某心生怨恨。2017年9月30日上午,张某步行去医院上班途中,被王某持事前准备好的一把尖刀朝腰部、胸部连续捅刺三刀,经抢救无效,张某于当日死亡。

张某家属于2018年6月8日向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张某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张某家属不服,向省人社厅提起复议。省人社厅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张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张某为工伤。

人社局和人社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认定张某为工伤。

人社局和人社厅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高级法院经过再审,撤销了一审和二审判决,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为什么本案中张某在上班途中受伤致死,不能认定为工伤呢?修军律师介绍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工伤。在本案中,张某虽然受伤,但并非是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因公共交通工具受伤,而是因为被当作情敌误伤,因此,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修军律师指出,本案中,张某的受伤,也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因此,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的情形。 因此,高级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最后,修军律师表示,本案中张某被人误伤,遭遇确实值得同情。但是,工伤认定必须符合法定的标准和条件,才能被认定。当然,本案中张某的损害,可以向被告人王某主张,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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