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酒精的麻醉作用,酒后驾驶会导致人们的反应能力和控制能力下降,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下降,饮酒越多,发生事故的几率越大。酒后驾驶行为就像一颗‘不定时炸弹’潜伏在我们身边,随时可能引发交通事故。办理好危险驾驶罪案件不仅是对被害人的负责,更是对被告人人生的负责,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私利益。”一名人民监督员评查完案件后说道。

10月26日,河北省高阳县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质量评查,此次评查范围是今年以来高阳县检察院办理生效的部分危险驾驶罪案件,人民监督员在案件定性、事实证据、裁判结果等方面进行评查,重点就办案效果进行了点评,并对预防控制危险驾驶行为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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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查常新!每次评查案件,我们都能学到新知识。之前我以为危险驾驶罪就是因为酒后驾驶引起,原来超员超载、追逐竞驶等行为都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人民监督员发表着感言,“从这些案件中,我们感受到了高阳县检察院的担当,检察官做到了对案件当事人负责,对群众负责,对社会负责,对法律负责。作为人民监督员,我们既要做好监督员评查案件,又要做好宣传员宣讲法律,今后我们会随时向周围人群宣传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案件评查结束之后,高阳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有关负责人就今年办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统计分析向人民监督员进行了汇报。随着司法机关对危险驾驶行为宣传、检查、惩处力度的加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逐步提升,但仍有一部分群众抱有侥幸心理,存在屡查屡犯现象。高阳县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坚持法理情原则,尊重事实和法律,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办好每一起案件,同时会增加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质量评查的次数,听取民意,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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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高阳检察

文字 | 史晓坤

编辑 | 崔瀚文 王红蕾

审核 | 田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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