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者有其田”,这是历朝历代农民的梦想,而古代的每一次农民运动,都是把这一目标作为农民运动的最高理想,不过直到新中国成立,农民才算是真正的当家作主、“耕者有其田”的梦想才得以真正实现!

正是因为土地的来之不易,所以过去的农民都是把土地作为“命根子”一样的对待,其重要性当然就无需多言了,相信70年代以前的老农民们,对此是深有体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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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耕者有其田”并不是指每一个农民都要对土地具有直接拥有、使用的权利,正因为如此,土地才会在建国以后,根据当时社会的发展需要,曾以多种形式体现农民当家作主的现实场景。

大家都知道,建国初期,我们在社会大搞土改,把土地从地主阶级手中解放出来;到了1953~1978年期间,我国对土地实行了集体所有制度,在这种模式下,农民们集体出工、共同耕作,所得的收成除去集体的,剩下的就根据农民出工的工分多少进行分配。

这种模式在初期确实彰显出了积极的一面,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模式的弊端也越来越大,于是从1978年过后,我国又开始对土地逐步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就是说,开始实行集体对土地具有所有权、农民对土地具有使用和经营权的土地到户模式,一举解决了土地集体所有制模式的弊端,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所以这种模式就一直沿用到今天也没有改变。

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形式越来越多,“打工经济”逐渐成为农村人增收致富的一个重要手段,所以有越来越多的农村人丢弃了农业耕作,到城市里去务工,土地的利用率受到了影响。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减少土地的荒芜,针对土地现状的酌情改革又势在必行了。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一些农村地区开始积极探索新的更好的模式,于是土地的“统一耕种”模式就应运而生了,这种模式说具体一点就是耕地统一收回集中耕种,有点类似于过去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形式,那么就有一些农民开始担忧了,莫非我们又要回到过去的集体出工、共同耕作的集体化耕种模式了吗?当然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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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过去的那种形式,我们在上面已经提到了具有很大的弊端,我们现在探索的统一耕种模式,与它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土地今年,为了发展农业现代化管理机制,这种新的模式,从一些农村的试点运行来看,至少具有3个优点:一是实行统一耕种,有利于零散地块的连片、规模化种植;二是能调动起因年龄问题导致无法继续务工的农民、进行种地的积极性;三是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相关的农村优惠扶助政策。

也有一些农民担忧,实施统一耕种是不是要收回农民手中的土地了?这完全是想多了。我们早就有明确的规定,土地改革无论如何搞,都不能改变农民对土地的承包关系,也不能剥夺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所以实行土地“统一耕种”的新形式,也是要基于这些规定的前提下才能存在,同时也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才能实施,所以具有这样担忧的农民朋友,完全可以放开心了!

由此可见,农村土地的统一耕种,或许又是一场新的“土地革命”,可能也是未来农村土地耕种模式的一个趋势!那么这种模式具体的操作方法是什么呢?简单来说,就是2个方面:

一是通过村集体组织,在相关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收回他们对土地的使用权,然后由村集体统一重新进行流转、发包或租赁出去,相关农民可以从中分红或做工;

二是以合作社的形式出现,即由村集体牵头成立合作社,不收回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而是由农民以土地入股合作社的方式,成为合作社里的一员,在合作社的统一规划、安排、指导下耕种,有利共享、有难同当!

不过,在实行“统一耕种”模式时,牵头落实者一定要注意2个方面的事宜不得违背,否则就违反了我们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1、土地耕种模式不管如何改变,都不能剥夺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

换句话说,无论怎样改革,都不允许让农民失去土地的现象发生。因为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使用权,是受相关法律保护的。土地耕种模式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和使用性质不变,也就是说,在探索土地耕种新模式的过程中,我们一是要坚持农民自愿;二是要坚持农民参与。土地改革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农民增收致富、最大化地利用土地资源,所以耕地统一收回,收回的仅仅只是土地这个事物,而不是农民应有的对这个事物的合法权利。

2、不能拒绝被收回土地农民的耕种愿望

随着科技的发展,农业现代化程度也会越来越高,统一耕种的好处之一,就是要主动对接科学技术,实现连片、规模化种植,所以未来的种植,当然是需要更多的有知识、有技术的新型农民。

但就算是这样,也不能忽视被收回土地农民对于耕种的愿望,他们可以作为其中的一员,和其他农民一样,一起耕种、一同分利,这才不会背离土地管理的初衷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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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个人看法,大家觉得我说得有没有道理呢?欢迎分享你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