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原城管局局长因涉嫌下药强奸科级女下属被免职。今年10月,石家庄城管局局长贾某文与科级离异女下属共进午餐后,到某公寓发生了性关系。期间,女下属母亲多次拨打其电话未能接通。晚上18时,女下属回家后,其母亲发现女儿眼神迷离、前言不搭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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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异常后,女下属在母亲的带领下,到相关部门举报后报警。警方在贾某文车上,搜出安全套与“伟哥”。后经调查审讯得知,贾某承认其使用迷药,两次与女下属发生了性关系,而且其中一次服用了“伟哥”。(来源:观象台)

以案说法:

太无耻了,身居要职的领导干部居然使用这种卑鄙手段强奸女下属。正所谓,天作孽犹可恕,人作妖不可活。贾某的行为不仅将葬送其仕途,还将面临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刑罚。

大家千万不要以为除了趁妇女醉酒后,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才是使用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中的“其他手段”,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女方醉酒后、受到精神压制后、受到药物作用后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法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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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贾某文为了达到奸淫目的,通过下药的方式,致使女下属处于不知反抗、不会反抗、无法反抗等状态下,强行与其发生了两次性关系。贾某文显然是在违背女方意愿的情况下,侵犯了女下属的贞操权,故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有二人以上轮奸、强奸多人或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根据媒体披露的案情来分析,贾某文尚不构成“情节严重”的强奸罪,故应在有期徒刑3-10年确定量刑。当然,如果其能认罪认罚、获得女下属的谅解,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的披露,再次证明,无论是谁,都不能侵犯妇女的性自主决定权,否则必定会依法严惩。希望值此案例,引以为戒,务必要遵守妇女的合法权益,切勿以身试法!
对于贾某文的行为,大家有什么看法么?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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