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马灿

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该法与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共同编织成一张个人信息“保护网”,保障公民的日常生活和消费安全。

为让公众认真学法、主动用法,让个人信息保护法发挥更大实效,中国消费者协会(下称“中消协”)日前发布了一系列有关个人信息使用的消费提示。提示称,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推送商业信息;小区、经营场所不能强制业主或者消费者进行人脸识别。

不能强制业主或消费者进行人脸识别

近年来,人脸识别的应用为居民的社会生活带来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个人信息使用的安全隐患。据《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2020)》显示,有九成以上的受访者使用过人脸识别技术,六成受访者认为技术有滥用的趋势。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严重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侵害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秩序,亟待进行规制。

中消协表示,要严格限制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小区、经营场所不能强制业主或者消费者进行人脸识别。有的小区物业、经营场所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的唯一验证方式缺乏充分的必要性,也很难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应当提供其他替代性的验证方式供业主或者消费者自主选择。

同时,中消协表示,经营者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保证消费者知情,并征得消费者本人同意。经营者不得采取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方式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消费者推送商业信息。

积极监督经营者的处理个人信息行为

针对日常互联网使用和消费,中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养成个人信息“非必要不提供”的良好习惯,建议只在确属必要的情况下才向经营者提供个人信息或者进行授权。注意保护好带有个人信息的单据和资料,防止因随意丢弃、使用不当等造成个人信息泄露。

中消协还特别提醒,消费者接受个人信息条款或者向经营者提供个人信息后,还应随时关注经营者个人信息条款是否进行修改,经营者是否有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能力,经营者是否存在非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等。当消费者不同意经营者继续处理其个人信息时,要积极行使“撤回同意”权利,要求经营者停止处理或及时删除其个人信息。

中消协称,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同时,要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消费者也应积极行使对经营者进行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监督权。当自身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的,要主动向个人信息保护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举报,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凭证,维护自身及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正龙

来源:金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