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单位是今年八月份刚刚注册新办的公司,会计业务还不熟练,上个月的印花税费忘记申报了,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处理一下呢?会不会有处罚啊?”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周村区税务局接到了淄博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杨女士的咨询电话。

周村区税务局工作人员通过系统查询发现,该公司属于本年度内第一次违法并且未超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工作人员立刻向杨女士解释道:为了进一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而杨女士所在公司符合“首违不罚”的情形。因此,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远程指导杨女士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了逾期申报,同时提醒杨女士今后一定要记得在申报期限内进行申报。

杨女士高兴地说道:“太感谢了,国家的政策真是越来越人性化,税务部门的服务也是越来越到位了。我们以后一定记得在限期内完成申报,不会再出现这样的失误了。”

据了解,为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清单事项,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积极贯彻落实“首违不罚”政策,通过在办税服务厅张贴宣传海报、发放明白纸、税企钉钉群等多种渠道,大力做好宣传介绍;通过召开“首违不罚”政策落实工作例会、强化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等方式,明确“首违不罚”政策的事项清单、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准确判别纳税人违法行为,推动“首违不罚”政策落地落实,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山西某有限公司也是“首违不罚”政策的受益者,因业务需求,该公司在张店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在办理跨区税源登记时,由于办税人员郭女士不熟悉相关税收政策,只缴纳了契税,而未申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张店区税务人员了解到情况后,主动上门对其进行了政策宣传辅导,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鉴于该公司是首次发生违法行为,且能够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符合“首违不罚”条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今年以来,张店区税务局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注重运用审慎包容监管措施,通过采取柔性执法、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刚柔并济,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有效提高了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

“本以为要收到罚款通知,没想到税务机关不但耐心地讲解宣传税收政策,还在执法中更加照顾纳税人的感受。我今后要多学习掌握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好纳税义务。”相比于免于缴纳罚款,公司办税员郭女士更看重的是“首违不罚”政策传递的温暖。

通过这一次的经历,郭女士也从该政策的受益者转变成了宣传者,在同样身为财务人员的朋友遇到此类问题时,她总是会及时地出面讲解政策,为此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奠定了基础。

下一步,淄博市税务局将持续创新税务行政执法方式,落实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制度,引导违法纳税人主动改正或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加深纳税人对违法行为的思想认识,促进税收遵从,让税务执法有精度,更有温度。(张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