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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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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四川省天全县,户籍地四川省天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7月27日被天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9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7月11日15时43分许,被告人高某甲驾驶无号牌轮式装载机在天全县思经镇通往马渡村的乡村道路上倒车行驶,在天全县思经镇**养猪场外便道钢架桥处与站在桥头的被害人徐某某发生剐撞,造成被害人徐某某受伤经天全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天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高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徐某某无责任。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无号牌装载机车辆类型为机动车中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涉案车辆信息、酒精呼气仪测试结果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病情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取车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高某乙、袁某某、叶某某、高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等鉴定资料;5.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资料;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全县人民法院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3648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