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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辽宁籍男子潘某虚构货源签订空头合同骗取他人货款600余万元。近日,经市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向市法院提起公诉,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019年9月,受害人吕某某打算购买大宗煤炭,因其曾与潘某做过煤炭生意,便致电询问潘某是否有煤炭售卖。潘某不仅没有煤炭货源,也没有煤炭储备,而且其代理的煤炭被限制销售到海南,但潘某仍谎称孙某某是其公司经理,让孙某某带吕某某到河北省某港口查看煤炭储备情况,但现场的煤炭并非归潘某所有,而是属于山西某公司。吕某某查看过煤炭后信以为真,便与潘某签订了煤炭买卖(购销)合同,向潘某转账支付100余万元作为定金。同年10月,吕某某租用货轮到该港口联系潘某准备装船运煤,潘某谎称煤炭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备齐存放在港口码头内,让吕某某预先支付煤炭货款便可安排船只进港装煤,于是吕某某先后向潘某转账支付500万元的煤炭货款。付款后,吕某某租用的货轮仍然无法进入港口装载煤炭,期间吕某某多次联系潘某无果,之后潘某直接拒接电话并失联。经公安机关侦查,潘某一共骗取被害人吕某某定金及货款共600余万元。案发后,潘某家属代为退还了部分货款150万元。

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潘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既没有实物储备,也没有货物来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货源签订空头合同的手段,诈骗他人人民币6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市法院提起公诉,经市法院开庭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为避免掉入合同诈骗“陷阱”,不管是单位或是个人在与某一方签订合同前应当多方面、多途径核实对方的身份和资质,及时核查对方提供的文件材料、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详细了解其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针对对方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反常行为,如拖延货物交易时间、临时要求支付定金、货款等,要再三确认交易环节是否有漏洞,切勿因交货心急而轻易支付货款。在意识到被诈骗后,要注意留存相关聊天、转账记录以及合同文件等证据,为日后公安机关顺利侦破案件和固定证据提供有效协助。

儋州融媒全媒体记者王家隆 通讯员罗文玲

编辑:陈俊羽 审核:陈钟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