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某上司对下属
进行了性骚扰行为,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
解雇有性骚扰行为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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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法官邹海媚
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李某是江小姐同部门的上司,李某经常借助工作的名义,不时接近江小姐,对她实施触摸手部或者身体其他部位的行为。江小姐将李某这种性骚扰的行为投诉到公司。
公司据此解除了跟李某的劳动关系,但李某认为公司这种解除行为是属于违法解除,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是依据员工手册的规章制度,认为李某的行为是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公司这种解除行为属于合法解除,最终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件最大的判决依据
是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
无规矩不成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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