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吴灵珊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在法庭上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处以50万元罚款,严厉惩治虚假陈述行为。

记者向福田法院了解到,2019年7月,原告广某业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某电公司向其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利息及相关损失,另一被告李某(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1月,福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被告某电公司和李某缺席。庭审中,福田法院向原告广某业公司释明了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广某业公司称仅收到还款10万元。

2020年6月,福田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被告某电公司和李某到庭,并提交转账凭证、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及还款证明。其中还款证明由广某业公司于2019年6月出具,载明某电公司以35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偿还涉案欠款。广某业公司于该次庭审中确认某电公司除偿还了上述10万元外,还偿还了3719100元。庭审后,广某业公司提交书面说明称,确认某电公司已还款5536350元。

福田法院认定广某业公司在第一次庭审中虚假陈述,决定对其罚款50万元。广某业公司不服,向市中院申请复议。经法院审查认为,广某业公司作为出借人,理应知道债务人及担保人还款情况,但其于2019年6月出具债务人还款证明,于2019年7月起诉,前后相距仅一个多月,且担保人向其法定代表人偿还的款项也高达200多万元,其以遗忘为由对该笔高额还款未如实陈述,难以令人信服。

据此,广某业公司在福田法院已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然在庭审中进行虚假陈述,隐瞒债务人及担保人还款情况,存在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案件事实查明,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妨害了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依法应予处罚。市中院遂作出维持福田法院罚款50万元的决定。

决定作出后,广某业公司向市中院提交了悔过书,表示接受处罚,认错悔改。今后将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坚守诚信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