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徐某于2019年11月18日进入某船舶公司工作,双方签有期限为2019年11月18日至2021年11月17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徐某每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岗位工资2200元,从事产品开发工作。

徐某确认其于2020年6月12日、2020年6月15日、2020年6月18日存在使用公司电脑打游戏的情况。2020年6月19日,公司以徐某2020年6月存在利用公司电脑打游戏,严重违反《员工手册》规定及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了与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徐某对解除不服,遂申请仲裁,要求船舶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678元。

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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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徐某使用公司电脑打游戏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徐某确认其确实存在3次使用工作电脑打游戏的情形,但某船舶公司解除徐某的制度依据为《员工手册》第5.3.2中第3条解除劳动合同中第(15)款规定:利用或滥用公司通讯资源不适当地泄露公司机密或专有信息;或开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其他业务活动……第(22)款规定:其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违纪行为。徐某使用工作电脑打游戏的情形不属于业务活动,故不适用《员工手册》第5.3.2中第3条解除劳动合同中第(15)款规定中“开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其他业务活动”的行为,故某船舶公司所依据的该条规章制度与徐某的违纪行为并不匹配。

虽然徐某的违纪事实确实存在,但某船舶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否是工作时间,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徐某的违纪行为是否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严重影响,故尚未达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程度,据此对于徐某的请求,仲裁委予以支持。

仲裁说法

根据某船舶公司的《员工手册》其中未对使用公司电脑打游戏这一违纪行为有明确的处罚依据,仅有一条是比较符合徐某的违纪行为,即“经常或长时间打私人电话,或者利用公司资源(包括人、财、物)做私活或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事情的”,但针对违反该条规章制度的处理方式为口头警告,《员工手册》另规定累计3次口头警告即视为一次书面警告,累计3次书面警告的,公司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徐某在职期间存在3次利用公司电脑打游戏的行为,根据《员工手册》处罚,仅是3次口头警告即一次书面警告,远未达到《员工手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某船舶公司又主张徐某的违纪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一般针对比较严重的违纪行为,比如无故旷工达到一定天数、打架等行为,在徐某的案件中,某船舶公司并未明确徐某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徐某的违纪行为是否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徐某的违纪行为亦未达到《员工手册》第(22)款的相关规定,亦未达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程度。

相关法律规定,员工存在严重违纪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使用公司电脑打游戏确实属于违纪行为,但是否达到可以解除的程度还是要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该违纪行为对公司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以及是否影响其本职工作。这就要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要详细明确的处罚条款,用人单位解除时应当适用正确的规章制度,针对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以及影响本职工作也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同时需要结合用人单位的相关经营内容以及员工的岗位进行综合判断。

消息来源:浦东人社

法治浦东综合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