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流程复杂套路繁多,稍不留神便会跌入陷阱,在现实生活中,因卖房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自己的房子卖亏了,却无法解除合同,本文结合一起房屋售卖纠纷案例,解析面对交易陷阱时如何正确维权。

律师指出,若在房屋买卖合同签署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情形的,感觉买卖吃亏想反悔,可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通过法院来补救。

房子卖亏了维权竟违法

上海的计老伯今年65岁,无儿无女,2020年1月通过中介将自己一套位于浦东祝桥红星村的2层楼户型房屋出售,售房合同约定该套建筑面积为88平方米的房产售价38万元。买卖合同签署大半年后,计老伯却得知购买自己房产的买家竟是名职业中介,且拿到房子后很快就以83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心态失衡的计老伯反复上门商讨欲毁约,但协商不成,于是便潜入原房屋破坏泄愤,造成物损价超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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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检方认定,计老伯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上海市张江地区检察院助理检察官表示:当事人计老伯自认为自己售出的私房其售卖合同价格偏低,签了出售合同之后就后悔了,但并没有采用司法途径进行救济。

据调查,计老伯多次回到早已被两次转让的原房屋地址,使用榔头等工具肆意毁坏门窗,造成财物损失价值超过1000元,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计老伯把房买亏了的遭遇,在网上引来网友热议。一位网友分享了他的经历:有的中介真得挣的是黑心钱。我去年看的一个二手房,中介说谈的最低价为275万,准备第二天去签约,结果人家房东本来卖258万。我们在隔壁超市买水,他以为我们已经走了,和房东打电话商量多的平分被我们听见了。

还有网友感慨:人在社会上打拼固然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但它也有个杠杠。对于中介来说,他们只能在中介服务费上利益最大化。他们通过隐瞒欺诈等方法吃差价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就是违法违规。

网友对此的共同感受是:由此来看,还是需要对房地产中介市场加大监管力度,房地产相关从业人员亦应当诚信自律,唯有如此行业才能健康持续发展。

撤销权的消灭

关于计老伯在卖房环节中是否涉嫌遭遇中介诈骗,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康小红认为:“欺诈在民法和刑法上有本质区别。具体来说在民法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然而在刑法上则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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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案而言,中介的行为具体属于哪种情形,还要看38万元价款达成的具体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如果中介利用计老伯对市场行情的不了解、缺乏判断能力签署的这份低价合同,就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如果中介通过隐瞒真实市场行情、编造低价致使计老伯作出错误判断,最终以38万元出售房屋的,可以被认定为欺诈行为,严重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不管哪种行为,本案中中介方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向计老伯隐瞒了买家的职业中介身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谈及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刑罚裁量是否过重,康小红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在实践中,依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结合本案来看,虽然财物损失金额未达到五千元,但计老伯多次回到早已被两次转让的原房屋地址,使用榔头等工具肆意毁坏门窗,可能达到三次以上或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故检察官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计老伯提起立案追诉并无不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撤销权的消灭】规定,若在房屋买卖合同签署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情形的,受欺诈方、受胁迫方、受损害方、重大误解的行为人可在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售房人便可无责解除售房合同。

谈及计老伯应采取何种司法途径进行正确自救的问题时,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猛表示,就本案案情而言并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如果计老伯要达到无责解除售房合同的效果,则应积极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其后中介方应返还房屋、计老伯应返还合同价款。

陈猛说:如若计老伯在产权变更流程办理完结前因自我真实意思产生停止售卖意愿时,可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承担违约的后果来终止交易,如已收取定金,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寻找法律维权 切勿引入新的风险

当售房合同约定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时,售房人应如何正确维权?

康小红表示,首先希望全社会能树立契约精神,合同自签署之时起便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署后的合同更应被当事人双方严肃对待、严格履行。如果合同签署后存在欺诈、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的,也应寻找法律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引入新的法律风险,具体来说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一是合法自救:与中介、买受人协商解决,并根据情况及时行使撤销权;向中介机构的行业协会反映情况,寻求解决;或寻找第三方调解组织机构调解解决。

二是行政救济: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反映情况,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房管局等寻求行政救济。

三是司法救济:可根据对方的民事行为,及时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

康小红提醒,诸如计老伯这类弱势群体在房屋售卖过程中,除了委托正规中介公司外,还可多方打听同类房屋的销售价格,要求中介提供同期类似的房屋价格并找多家中介了解信息,做到心中有底;签署合同前可要求售房人、中介及买家三方面谈;必要时还可以寻找专业律师等协助签约,以此多方面规避房屋中介赚取过高差价。(编辑 彭易悦 统筹 孙涛 程序编辑 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