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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8亿存款被质押始末

10月23日晚,有媒体报道,江西济民可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济民可信”)下属两家子公司,无锡济煜山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山禾药业”)和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下称“恒生制药”)存入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的28亿元存款,遭银行方莫名质押为第三方提供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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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将山禾药业的存款进行了质押,来担保华业石化南京有限公司的票据融资。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给华业石化南京有限公司开具了半年期的承兑汇票,第一笔承兑汇票的开票金额为3亿元。

2021年3月:无锡方盛会计师事务所对济民可信子公司山禾药业进行例行调查时,向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发出询证函。询证函“山禾药业在渤海银行的7笔存款共计10.1亿不存在冻结、担保或其他使用限制”的内容项下,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回复询证函,确认山禾药业在渤海银行的7笔存款共计10.1亿不存在冻结、担保或其他使用限制。实际上,此时山禾药业的存款已被设定为贷款质押。

8月9日:渤海银行南京分行以“山禾药业实际股东与企业信息公示网查询不一致”为由,要求山禾药业邮寄一份盖有企业公章的公司章程。

8月19日:济民可信子公司山禾药业的法定代表人於江华获知,有人冒充该公司人员,在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的柜台办理存款质押手续。於江华表示从未办理存款质押手续,也从未授权他人办理存款质押手续,要求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立即报警。

8月20日:济民可信资金管理部经理熊点发现,恒生制药存入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的三笔,共计12亿元的“新易存”存款已被质押,不能支取。山禾药业和恒生制药后来曾尝试支取每一笔存款,均无法支取。在与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电话核实后,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确认每一笔存款都已经被质押,金额共计28亿元。

8月21日:据录音资料显示,渤海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助理管鹏程,在向济民可信提出的“解决方案”中,表示希望济民可信能够允许,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继续将山禾药业的5亿元存款作质押,担保华业石化从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的贷款。

8月24日:济民可信向渤海银行南京分行送达通知函。通知函中载明,济民可信从未将存款转为存单,也没有为他人担保并办理质押。济民可信要求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务必保障其存款的安全和自由提取,要求渤海银行南京分行不得进行任何违法划扣和其他违规违法操作。

8月25日:因华业石化南京有限公司未能在还款日按期还款,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划扣了恒生制药4.5亿元的担保存款。

8月26日:济民可信有关人员携带相关手续文件,前往渤海银行南京分行,要求调取济民可信在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办理的所有业务资料。渤海银行南京分行表示不予提供。

9月3日:济民可信在与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多次交涉无果后,向无锡警方报案。目前警方正在查明事实真相。

10月24日: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发布声明称“针对近日有关媒体对渤海银行南京分行有关报道,我分行声明如下:在与相关企业日常业务办理过程中,我分行发现企业间异常行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寻求司法解决。我们郑重承诺,将一如既往坚决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10月24日:济民可信集团发布《六问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向渤海银行讨要说法。

二、存单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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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需要满足的条件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依据《民法典》第440条第(二)项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存款单可以出质,设立质押,而存款一般并不具有质押的条件,也就是说存款单可以质押,而存款不可以质押。济民可信明确表示,从未将存款转为纸质存单。而且上述规定也明确了权利出质的前提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441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权利质权是否设立,取决于是否进行交付或办理出质登记。如果没有交付或者办理出质登记,则权利质权没有设立。

由以上2条民法典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存单质押是否有效设立,需要同时满足3个条件,即质押人有权处分,质押权利为法律规定的可以质押(物权法定)和质押权利已经交付或办理出质登记。

2

单位定期存单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

3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订立质押条款的,质押条款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 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

(二)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

(三)单位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账户、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存款行是否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了确认;

(六)单位定期存单的保管责任;

(七)质权的实现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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