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簿子钱”轶事

“红簿子钱”问题是1952年1月青岛实业公司接受英商颐中烟草公司青岛分公司(即后来的国营青岛卷烟厂)时遗留下来的一个历史问题,事关全厂多数职工的切身利益。这个历史遗留问题是33年后的1985年,才彻底圆满解决。此事又过去36年了,当年参加解决此事的王明玉师傅深情地说,这件事的解决得感谢当年的厂党委,感谢张国植书记。

一、什么是“红簿子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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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华英美烟公司的“红簿子”

驻华英美烟公司1922年10月1日开始,在职工中实施一种储蓄金制度:凡职工服务驻华英美烟公司满六个月,公司就于每月月底,按职工月工资数目加付5%,加付的钱不马上发给职工本人,而是由公司代为保管,给每个职工建一个账簿,上面记录每月加付职工的钱数。五年之后,如该职工仍在公司服务,公司就按照每个职工累计储蓄金之和,再付5%给职工。如果职工本人死亡,则将这笔钱给其家属。储蓄金是通过一本表皮为红色的账簿(相当于现在的存折,但是比存折大)记录和领取,所以职工称之为“红簿子钱”。但是职工如因犯罪而被捕、失踪,或偷窃、违反工厂制度等,所有储蓄金则一笔勾销。

“红簿子”这种管理办法在英美烟公司所有的中国工厂中都在实施。在英美烟公司那里被称作什么已无从得知,但中国的员工均称其为“红簿子”,并知晓在那个“红簿子”中有自己的钱,而且数额会越累越大。仅就一种管理制度而言,资方显然不是在应发工资中按照一定比例扣除,而是加计了5%。这就使得所有员工对得到这笔钱都有一种期待,也会因此相应地对自己的行为加以约束,其有效性对当时工资收入不高的员工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实,“红簿子钱”实际上是工人创造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本来就应是工人的,如今被英国资本家截留下来,作为奖惩职工的钱。本质上,它是英美烟公司束缚控制剥削职工的一种手段。

二、“红簿子钱”问题的由来

1952年1月,青岛实业公司接收英商颐中烟草公司青岛分公司,一千多名职工同时转为国营青岛卷烟厂的职工。在订立的交接协约中,明确规定英方是以资顶债。中方要负责发还英方包括拖欠职工储蓄金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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颐中烟草公司拖欠职工的储蓄金有新旧之分。旧储蓄金是指1937年至1945年3月欠的;新储蓄金是1948年3月至1951年5月欠的。1952年8月,国营青岛卷烟厂已将所欠新储蓄金,依据交接账上记载,共计基数81090.58 元,折合旧人民币(1948年发行的第一版人民币)172779.7万元全部发还烟厂职工。而旧储蓄金(交接账上记载,共计基数193324.86元,但是没有折合人民币数)没有发还。引起职工的不满和上访,强烈要求发放拖欠的“红簿子钱(旧储蓄金)”。现在来看,这笔区区19万元的“红簿子钱”即使要到了,还要被上千名员工分配发放,落到每个人的头上实在可怜。但在当时的物价水平看,对个人而言还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在那个年代,黄金的价格也仅有1.2美金/克,而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为1:2.227。按照今天的金价算下来,这笔钱相当于现在的2670万元。由于迟迟不发,最终酿成久拖不决、让领导头疼的历史遗留问题。

三、“红簿子钱”问题的症结

1953年11月10日,青岛卷烟厂曾向中央轻工业部烟酒管理局(当时所属的上级机关)上报了发还拖欠职工旧储蓄金的报告。烟酒管理局认为,旧储蓄金情况非常复杂,一是在中英交接账中,和新储蓄金不同,旧储蓄金只有基数,没有折合人民币的具体数,因此怀疑这是一笔虚账,颐中公司本身就没有打算发还。二是1954年政务院发出文件,规定对日伪时期、企业解放前的欠款,可不予偿还。三是全国各有关烟厂对该项储蓄金早已处理完毕,但是处理方法不同,上海烟厂是职工自动提出不要的,天津烟厂是发还职工的。担心处理不好,会引起矛盾。四是解放后,职工工资提高、物价稳定、货物便宜、实施了劳动保险,又有了各种福利设施,职工的生活较解放前已经得到了显著改善。基于上述四点,烟酒管理局当时认为,旧储蓄金不宜再发还。但是,烟酒管理局并没有将以上精神批复青岛卷烟厂,及时想法解决这一历史问题,致使“红簿子钱”问题愈演愈烈。

四、红簿子钱问题的解决

1984年青岛卷烟厂厂级领导班子(左四是书记张国植)

青岛卷烟厂要求发还旧储蓄金的职工越来越多,特别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上访人员增多,次数频繁,发展到集体上访,有时多达百余人。还派代表到北京上访,声称如果不发还,就到英国驻华大使馆去要。此事引起当时新任厂党委书记张国植的高度重视。他提议首先组织了由王明玉任组长的四人调查组,到北京和青岛市档案馆查找档案,找当事人了解情况,翻阅当年档案,逐一查找和记录职工的储蓄金数。经过一年多的努力,终于弄清了情况,查出拖欠每个职工的具体数量。张书记又多次与调查组讨论研究处理意见,最终将意见提交厂党委研究并形成了意见。

1984年9月9日工厂党委向青岛市政府上报了《关于部分职工要求发还原颐中烟草公司“储蓄金”一事处理意见的报告》。报告首先态度鲜明地列举理由,说明拖欠职工的旧储蓄金应当发还。然后根据中央有关规定,把复杂的1937年到1945年的旧储蓄金分成了三种情况,提出了不同的发还意见:从1941年底到1945年8月日本投降,由于“太平洋战争”爆发,日英之间已经成为交战国,日军军管了颐中烟草公司青岛分公司。根据中央政府关于凡日寇及汉奸之机关、企业、银行的存款、债务一律不予清偿的规定,不予发还;1938年初至1941年底,日军虽未军管颐中,但已占领青岛,当时青岛已不存在中国政府,成了日本的殖民地,英商是在日军管理和支持下办厂。根据中央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也不应当发还;1937年颐中烟草公司的情况与新储蓄金时期一样,储蓄金应当全部发还。这些意见对历史的分析清清楚楚、实事求是,就像一个医生不仅看出病,还开出了药到病除的药方。《报告》很快得到省政府的批复。省政府财政厅于1985年4月29 日发文青岛卷烟厂,说储蓄金“经与省有关部门测定,按物价上升系数142.3%,应为586158.28元,可由青岛卷烟厂列入营业外支出处理。”

至今未被领取的储蓄金存单

拖延33年的“红簿子钱”问题,就这样解决了。大多数职工陆续领取了“红簿子钱”。还有57位职工,或因外迁,或因姓名不详(李张氏、张李氏等),或因去世找不到后人,虽多方寻找,但是36年过去了了,至今没人领取。领到“红簿子钱”的职工多年事已高,白发稀疏,疾病缠身。他们颤抖着手,拿着钱、流着泪、激动地说,多亏了张书记,要不我的“红簿子钱”也可能没法领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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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华、苏家良两位年逾古稀的伉俪,十余年时间潜心于青岛市的烟标收藏、学习与研究。先后自费正式出版了《青岛卷烟厂烟标集》和《青岛的卷烟厂和烟标集》,分别详细介绍了青岛卷烟厂近百年的烟标和青岛市历史上四十余家烟厂的烟标。填补了青岛卷烟厂和青岛市烟草历史的空白。具有很强的史料性知识性和趣味性。这两本书凝结了二位老人的汗水和心血,并被国家烟草博物馆、青岛图书馆、青岛档案馆收藏,受到各界特别是全国烟草界的高度评价和欢迎,他们正在烟草新的路途上耕耘。他们欢迎与有共同志向的朋友加强联系,欢迎大家对两本书提出宝贵意见。联系电话:13006529067

苏家良、赵玉华作品精选赏析

本组图文由苏家良老师提供,青岛城市档案论坛公众号、青岛城市记忆头条号编辑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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