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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黄金埠 报道)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83年出生,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5月21日临时羁押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于2021年5月25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余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余某某、郭某某开设赌场案 于2021年7月19日向余干法院提起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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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图与本文无关)

2020年8月13日至24日,被告人余某某先后在某户人家的禾基上、某村的水泥路上、某村后面的山上以“庄宝”的方式开赌场,并安排胡某某(已判刑)等人望风来躲避公安机关查处。每次参赌人员有三、四十人,庄家坐庄为一千至二千元,余某某负责联系参赌人员、维护赌场秩序、提供赌博工具等。郭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按400元每小时收取场地费,共收取了1600元。 余某某除去开支共获利2000多元。

被告人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网络 排版: 小夏 审核: 小周 法律顾问: 中赣法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