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一男子被大车碾压,当场死亡,大车司机被判刑……

2021年05月12日11时52分许,王某某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陆川县温泉镇温泉路自南往北方向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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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南驾驶桂K2321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陆川县温泉镇温泉路同方向自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陆川县温泉镇温泉路大社铁路桥南侧路段时,两车发生刮擦碰撞,造成王某某被桂K2321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 碾压,当场死亡、未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李某南打开车门及通过后视镜观察,没有发现异常情况,便驾驶桂K2321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驶离现场。

事故形成原因

1、李某南驾驶机车辆上道路行驶,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2、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不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认定

1、李某南驾驶机车辆上道路行驶,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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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不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承担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经认定,被告人李某南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后李某南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南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不注意安全驾驶车辆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

由于案发当天李某南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表示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陆川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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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陆川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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