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有这样一则案件
重庆一名博士生
多次在菜市场偷菜被抓
据中国检察网官网显示
刘某某,生于1983年
重庆人,是一名博士
案发时处于无业状态
2020年10月
刘某某五次到达翁某某的摊位
偷走番茄、丝瓜等蔬菜
01
2020年10月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番茄1个、芹菜2根、藕1根。
02
2020年10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丝瓜2根、菠菜1把。
03
2020年10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番茄1个、芹菜2根、小葱1把。
04
2020年10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莴笋3根。
05
2020年10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红皮萝卜8根、生姜1块。
2020年10月29日10时许
刘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被盗价格蔬菜总计46.5元
案发后
刘某某已赔偿摊主翁某某人民币500元
并取得其谅解
重庆市北碚区检察院认为
鉴于刘某某到案后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相关规定
不需要判处刑罚
最终决定对其不起诉
据了解
刘某某此前曾多次
因犯盗窃罪被处罚
01
2015年8月19日,他曾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北碚区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
02
2019年5月30日,又因盗窃被北碚警方行政拘留15天。
03
2021年6月2日,北碚警方以刘小嵩涉嫌犯盗窃罪,向北碚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来源:中国普法、澎湃新闻、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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