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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有这样一则案件

重庆一名博士生

多次在菜市场偷菜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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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博士偷菜被抓,5次共计46.5元,还有“前科”!如何判处刑罚?

据中国检察网官网显示

刘某某,生于1983年

重庆人,是一名博士

案发时处于无业状态

2020年10月

刘某某五次到达翁某某的摊位

偷走番茄、丝瓜等蔬菜

01

2020年10月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番茄1个、芹菜2根、藕1根。

02

2020年10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丝瓜2根、菠菜1把。

03

2020年10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番茄1个、芹菜2根、小葱1把。

04

2020年10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莴笋3根。

05

2020年10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红皮萝卜8根、生姜1块。

2020年10月29日10时许

刘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被盗价格蔬菜总计46.5元

案发后

刘某某已赔偿摊主翁某某人民币500元

并取得其谅解

重庆市北碚区检察院认为

鉴于刘某某到案后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相关规定

不需要判处刑罚

最终决定对其不起诉

据了解

刘某某此前曾多次

因犯盗窃罪被处罚

01

2015年8月19日,他曾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北碚区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

02

2019年5月30日,又因盗窃被北碚警方行政拘留15天。

03

2021年6月2日,北碚警方以刘小嵩涉嫌犯盗窃罪,向北碚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来源:中国普法、澎湃新闻、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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