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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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恒是河南省洛阳市殡仪馆的一名火化工,5月31日凌晨,他趁女同事牛某某严重醉酒之际,与其发生性关系,后逃离。牛某某调取监控录像,发现陈某恒于当日多次进出其房间,且曾赤裸身体进出,遂怀疑自己被陈某恒强奸,并自行到医院提取阴道分泌物后报警。陈某恒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据判决书,陈某恒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月8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500元,2007年2月1日刑满释放。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恒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严重醉酒无性防卫能力之际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陈某恒辩护人提出,他在醉酒后实施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其认罪认罚,建议对陈某恒从轻处罚。法院对辩护人关于陈某恒系坦白、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2021年8月31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恒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

(来源:九派新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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