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湖北襄阳张女士反映,她入住酒店两天,退房时拉开窗帘,没想到窗帘后是一个会议室。张女士表示,当时想查看天气就拉开了窗帘,没想到看到了这一幕。因为当天她着急考试,就没有向酒店反映,但心里还是有点后怕。

或许有人觉得张女士有些大惊小怪,但设身处地地想一下就能明白她的后怕。假如张女士入住的时候是晚上,会议室也没开灯,而窗帘又没拉好,在全黑状态下,她很难发现异常。

有网友戏称:如果是个公司总裁住,直接就变成了「慈禧太后垂帘听政」的房间:员工在开会,我在躺着偷偷的听着他们说我坏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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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在酒店方看来,这个事完全不叫事,不开窗户就行了,但是这也足以说明酒店在保护顾客隐私的时候有安全隐患,这样一个“特别设计”的客房的确是让人感觉到诧异。毕竟,一旦被别有用心的人知道了这个“特别设计”的客房,利用它来做出一些违法的事情,到时候酒店后悔都来不及。更何况,酒店设计这种会议房间,已经涉及到泄露客人隐私的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此次事件也变相给大家提了醒,无论入住什么星级的酒店,都要留个心眼。进房间后先开窗透透气,查看周围环境,检查卫生情况,以及有没有隐蔽的摄像头等等....一定要充分保持足够的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