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祁彪 编辑丨段文

记者日前报道了《深圳一公司举报江苏淮安法官:14日寄出举证通知书,13日举证期限已到期;书记员称“笔误”》一文。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下称淮安经开区法院)发来回复称,“经调查,本次举证通知所载明的举证时间确系笔误”,但承认法院工作存在疏忽,给案件当事人(深圳市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下称赤湾公司)造成一定不便,为此“本院予以郑重道歉”。

据淮安经开区法院透露,该院民庭负责人已与赤湾公司法务部总经理进行了电话释明,其表示理解认同。

淮安经开区法院表示:“下一步,我院将不断加强对干警的学习教育,进一步规范文书制作,严格文书校对,不断提升他们工作能力和水平,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同时,我院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案件,也衷心欢迎各类新闻媒体和广大群众予以监督。”

针对上述回复情况,赤湾公司法务部总经理陈浩告诉记者,淮安经开区法院民庭负责人确实和他有过沟通说明。赤湾公司对法院积极处理的态度表示满意,理解基层法院工作繁忙,工作压力大,对法院及时关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表示感谢。对于下一步的诉讼工作也因此充满信心,“我们相信司法是公正的。”陈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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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以下为淮安经开区法院的回复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关于网上反映《深圳一公司举报江苏淮安法:14日寄出举证通知书,13日举证期限已到期;书记员称“笔误”》一文的回复

2021年10月26日,凤凰WEEKLY记者在今日头条等平台发文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深圳一公司与员工的劳动争议案,于10月14日将《举证通知书》邮寄给公司方,而《举证通知书》上显示要求,公司方需于2021年10月13日前向法院提交证据。公司方的法务代表认为,办理该案的法官违反法律程序,剥夺公司方的举证权利,损害合法权益,并向‘政法干警违纪违法举报平台’举报了该法官。对此,案件承办人回应,该错误是笔误,已经向赤湾公司打电话解释和道歉。”

看到此文后,我院围绕文中所反映的两方面问题,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核实情况公布如下:

一、关于举证期限问题

经调查,本次举证通知所载明的举证时间确系笔误,由于本院的疏忽,给深圳市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造成的不便,本院予以郑重道歉。

该《举证通知书》所通知的举证日期应为2021年11月4日,除去邮寄途中时间,保证当事人举证期限不少于十五日的要求。本案干警于2021年10月13日制作《举证通知书》时,误将举证时限填写成了制作日期。事情发生后,我院民庭负责人、承办法官及干警立即分别与深圳市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法务部总经理取得联系,就此事予以道歉,并及时纠正举证期限为2021年11月4日,并对具体承办此项工作的干警进行了批评教育。

二、关于立案程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经查,本案原告顾某某于2021年9月27日经仲裁委仲裁“不予受理”,9月28日向我院提交民事起诉状,我院经审查认为,顾某某经仲裁程序前置,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立案条件,于10月9日予以立案,符合法律规定。

上述情况,我院民庭负责人已与深圳市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法务部总经理进行了电话释明,其表示理解认同。

无论什么原因,将司法文书制作日期弄错,责任肯定在我院。对此,我院再次向深圳市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表示歉意。

下一步,我院将不断加强对干警的学习教育,进一步规范文书制作,严格文书校对,不断提升他们工作能力和水平,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同时,我院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案件,也衷心欢迎各类新闻媒体和广大群众予以监督。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此前报道

江苏一法官被举报:14日寄出的举证通知书13日到期

“我做了20多年法律工作,从未遇到过这么恶劣的情况。” 深圳市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下称赤湾公司)法务部总经理陈浩告诉记者,该公司日前向“政法干警违纪违法举报平台”举报了江苏省淮安一名法官违规办案。

2021年10月18日,赤湾公司收到了一份来自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下称淮安经开区法院)邮寄的诉讼材料,其中《举证通知书》写明:“你方应当于2021年10月13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

但邮政快递单显示,这份《举证通知书》寄出时间为10月14日。

《举证通知书》写明:“你方应当于2021年10月13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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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快递单显示,其寄出时间为10月14日,赤湾公司签收时间为10月18日

《举证通知书》写明:“你方应当于2021年10月13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邮政快递单显示,其寄出时间为10月14日,赤湾公司签收时间为10月18日

“我们还没收到材料,举证期限就已经过了,无法提交证据,这官司怎么打?法官这是明摆着违反法律程序,剥夺我们的举证权利,损害我们的合法权益。”陈浩说。

10月21日,赤湾公司在“政法干警违纪违法举报平台”上举报了该法官。公开信息显示,该平台隶属于中央政法委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针对此事,被举报的淮安经开区法院法官纪某某的书记员10月25日回复记者:“该错误是笔误,已经向赤湾公司打电话解释和道歉了。”

员工因劳动争议起诉公司 公司质疑立案不合程序

上述这起举报,缘于员工顾某某起诉赤湾公司的案件。

顾某某的起诉书显示,2017年8月31日,顾某某应聘至赤湾公司,工作岗位为挪挂司机,基本工资为13000元/月,补助为3000元/月,工作地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物流园。

顾某某表示,自入职以来,赤湾公司没有依法规范用工,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克扣工资、安排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赤湾公司不但未改正其违法行为,反而在2021年9月16日通过快递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因此,顾某某认为赤湾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致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双方协商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赤湾公司支付赔偿金、工资、加班费等各项费用总计130余万元。

针对顾某某的起诉,赤湾公司称:“我们和顾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基本工资是8000元/月,开除顾某某,并不是如顾某某所说是因为我们违法了,而是因为顾某某在职期间存在索贿受贿、组织公司员工罢工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所以我们不得不解除其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是没有问题的。”

赤湾公司认为,淮安经开区法院立案明显程序违法。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而顾某某在申请劳动仲裁阶段故意不提供任何立案证据,致使仲裁委不予受理其申请,从而绕开了仲裁程序直接诉至人民法院,导致仲裁程序前置的立法目的完全落空。

淮安经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显示,2021年9月27日,顾某某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理由为:经本委示明举证义务,申请人仍未能提供任何立案的初始证据。申请人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顾某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却故意不提供证据,这不是明摆着不让仲裁委立案吗?不就是为了避开仲裁委而直接向法院起诉吗?”陈浩说。

而且更为蹊跷的是,顾某某9月27日被仲裁委“不予受理”,9月28日向淮安经开区法院提交起诉状,淮安经开区法院最迟10月9日已经完成了立案程序,制作了盖有公章的《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从9月28日到10月9日之间,有长达7天的十一假期!法院为何在这个案子上如此高效?”陈浩质疑道。

2021年9月27日,淮安经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于赤湾公司的质疑,顾某某的代理律师对记者表示:“不好说,这是辩护策略。”而对于顾某某是否存在赤湾公司所说的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顾某某的代理律师以涉及当事人隐私、案子并未结案为由,未予回答。

公司质疑被剥夺举证权利 法官的书记员表示系笔误

“除了对立案过程有质疑,接下来发生的事更是让我们感到不可思议。”陈浩说。

2021年10月18日,赤湾公司收到淮安经开区法院邮寄来的诉讼材料,其中包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

其中,《举证通知书》载明: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在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你方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于2021年10月13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

但邮政快递单显示,这份《举证通知书》的邮寄时间为2021年10月14日,也就是说《举证通知书》还未邮寄之前,举证期限已经到期。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可按照《举证通知书》的举证期限,我们根本连提供证据的机会都没有,那我们的官司岂不是输定了?这到底是法官有意为之还是疏漏?我做了20多年法律工作,第一次碰到这种情况。纪某某已从事法院工作10余年,办案经验丰富,如此专业的法律人竟做出如此荒唐之事,不但违反法律程序,而且剥夺了我们的举证权利,这是对原告的偏袒。”陈浩说。

2021年9月16日,赤湾公司通过快递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陈浩表示,收到材料后,他曾多次按照诉讼材料上的联系电话试图联系法官纪某某,“但打了好几次都没人接电话,后来我觉得这样下去不是办法,就把这位法官给举报了。”

针对此问题,记者电话联系了淮安经开区法院,纪某某的书记员称,这是他自己在制作文书过程中出现的笔误,不会影响赤湾公司的举证权利,到11月4日开庭时赤湾公司都可以举证。

此外,该书记员还表示,“邮寄材料我13号就已经提出了申请,但是我们的材料都是经过中级法院的专门平台对外寄出的,其中可能耽误了时间,所以邮寄时间才会显示是14号。”

此后,该书记员电话联系了陈浩,作出了解释并道歉。

对于这种解释,陈浩并不认同:“我电话打过去几次都没人接,你们(记者)一核实情况他们就立刻来联系我说明情况,坦白讲,我是不相信这种解释的。法律文书制作是很严谨的一项工作,尤其是举证截止日期更是关键的信息,这样的信息会出错?我觉得这是有意的,因为我们同时在这个法院还有几起劳动争议案件,模式基本都差不多。”

截至记者发稿,“政法干警违纪违法举报平台”显示赤湾公司的举报已“提交成功”,但尚未给予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