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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莱芜、钢城巡游出租汽车

经营关系的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 号)文件精神,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64 号),进一步规范理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经营关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出租车经营关系,切实提升出租车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促进我市出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坚持以人为本。出租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提高出租行业管理水平,为群众出行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坚持统筹兼顾。统筹改革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转型升级与服务质量提升,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

(四)坚持集约化管理。在公司化管理基础上,通过提高服务质量、规范经营行为,提升出租车市场整体水平。

三、实施内容

(一)规范车辆产权。对于实际由个人出资购买、出资人与出租车企业签订经营协议的出租车,根据车辆购置实际出资情况,明确车辆产权归实际出资人所有。已明确产权的车辆,由出租车企业配合车辆实际出资人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将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所有人栏登记为实际出资人名称,非新能源车辆沿用原号牌,由交通运输部门在车辆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栏登记出租车企业名称,在备注栏注明车辆产权人和经营权使用人名称。

对车辆实际出资人书面提出无需确权的,出租车企业和车辆实际出资人协商,在经营协议中明确车辆产权。车辆产权有争议的,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二)规范经营权。出租车实行公司化管理,按照车辆经营权、产权一致原则,车辆经营权使用人为车主,车主应与交通运输部门签订经营权协议。车辆经营权需要变更的,需向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交通运输部门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实行经营权有期限无偿使用原则,既有出租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为7-8年,自车辆行驶证初始登记日期起算,经营权期限届满,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在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车辆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延续原经营权期限。

(三)规范经营行为。经营权使用人可以与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签订经营协议,开展合作经营。按照经营权使用人已与原企业经平等协商达成的共识,双方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双方已就合同期限、收费项目、收费限额、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经营合同到期或者经营合同未到期但经双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的,允许经营权使用人自主选择出租汽车企业合作经营。

出租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加强经营管理,履行管理责任,企业、车辆经营权使用人、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共同保障运营安全,确保乘客合法权益。企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及存在服务质量问题的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采取教育培训、停车整顿等措施进行督促整改。

(四)加强服务质量考核。建立健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机制,逐步完善对企业、经营权使用人、驾驶员三方考核体系。经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对企业吊销经营许可、对经营权使用人收回车辆经营权、对驾驶员吊销从业资格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交通运输局成立工作专班,工作专班由局有关处室和市城乡客运服务中心、莱芜区交通运输局、钢城区交通运输局组成,市交通运输局统筹协调,有关区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联合开展好各项工作,强化对规范出租车经营关系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维护行业稳定。对因企业不履行主体责任引起群体性事件的,严肃追究企业责任,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各有关单位、企业要组织人员,以现有企业为单位进行政策宣传,确保各方全面、准确掌握政策,并制定办理流程,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三)提升服务质量。鼓励出租车经营者加入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规模化、组织化经营。企业应落实管理和服务的主体责任,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加强企业品牌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来源: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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