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四川省西充县,一男子在做防水工程时,不慎从楼顶摔落至三楼,经抢救无效后死亡,2021年10月27日,西充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了这起安全事故的全部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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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查明,侯某某等人的七户房屋,是整栋规划设计、共同修建,分别包给了严某某,房屋共三层,面积共约1700平方米,严某某找到张某,要求张某介绍人去做防水,张某又找到杨某某,事发当日杨某某在屋顶做防水时,上到楼梯间楼顶,不慎从楼顶摔到三楼房顶受伤,事发时,杨某某没有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现场也没有安全网。

杨某某受伤后,立即被送入西充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原因是高坠伤致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全身多处骨折。

严某某说,他不认识死者,自己雇请的是张某,张某雇请死者的弟弟,他的弟弟又找来了死者,严某某已经支付了50000元的死亡赔偿金,他承包这7户人修房子的工程,和每家都签了合同,他们应该请有资质的承建方承建,这一点是不合规的,他们还说不要监理了,修哪一户就由哪一户管安全,都有一定的责任,房主分别负有连带责任,死者明知是高空作业就应该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他也有一定责任,自己应负主要责任,七个房东应该连带赔偿,负30%责任,死者负10%责任,张某应负10%责任。

张某辩称,自己不应该是承担责任,因为他与业主间无工程承包法律关系,与严某某也没有分包关系,张某与死者更没有雇佣关系,56万元明显偏高,责任分摊不明确,死者不注重安全,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严某某对家属承担主要责任,业主选择没有资质的个人承包,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家属称张某雇请死者的事实不成立,张某找的是死者的兄弟,其兄弟又找来的死者。

一楼业主辩解称,我没有联合和他们修房子,我的房子只有一楼,不存在做防水,我不应该承担责任。

业主杨某某辩称,我们和死者无关系,我们承包给了严某某,做防水的事情我们也不清楚,合同约定由严某某负责,事故与我们其他几户业主无关。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杨某某在做防水时不慎坠楼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实清楚,其近亲属应当得到赔偿。

因为严某某无法提交证据,证明他将防水工程分包给了张某,所以不能认定张某是杨某某的雇主,应当认定严某某是死者杨某某的雇主,因此,张某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严某某作为雇主,他对杨某某在劳务中遭受的损害,应承担雇主赔偿责任,但杨某某作为经常从事防水的工人,在施工中,忽视自身安全,没有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也没有佩戴安全帽,他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七户业主应将房屋修建工程,发包给有建筑资质的施工企业,但他们却发包给了严某某个人,所以七户业主都具有选任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防水施工是三楼楼顶的公共部分,不属于任何一家的专有部分,施工的成果由七业主共同享有,所以七户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死者杨某某承担20%的责任,严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七户业主共同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赔偿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5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