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导读:王某,女,1996年2月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邵阳市新宁县安山乡大桥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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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王某在长沙、株洲、湘潭、益阳以及邵阳地区等多地实施盗窃,其盗窃方式为:通过在被害人的店内消费获取被害人的信任,趁被害人不注意,偷看被害人微信和支付宝的交易密码,或以自己手机没有话费为由,要求被害人为其手机充值手机话费。

并趁机偷看被害人的手机微信和支付宝的支付密码,之后,王某以自己手机没有电或打不通为由借用被害人的手机佯装打电话,趁被害人不注意通过微信和支付宝扫码等方式将被害人微信和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的钱转走,并将被害人手机内的转帐信息全部删除,再把手机还给被害人,然后逃离现场,王某共使用这种方式实施盗窃32起。共盗得财物人民币835619.22元。

2019年5月3日,王某到被害人于某某的家具店,以购买家成用品为由,获取于某某的信任。后王某谎称自己卡内有25万元钱转不出,假意向于某借钱购买其它物品。于某某帮王某在其他店铺支付了4000元定金并通过微信转了17000元钱给王某,王某拿到钱之后没有通过银行卡还钱给于某某。在于某某的催问下,王某退还了4000元钱。之后,于某某就再也联系不上王某。

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诈骗罪。判决: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与先前所犯盗窃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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