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广东一名头戴蓝色头盔的外卖骑手在路边渐渐蹲下身子,召唤不远处的一只小花猫。随后抓住小猫尾巴,反复砸向地面。该视频上传后引发热议,猫咪不仅被多次摔砸,还被男子猛踩头部进行补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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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当地网友爆料,这件事发生于10月23号下午9点左右,地点在井岸镇东方墅柏澜酒店门口。事情发生后,便立刻报警并联系了外卖平台,至今一直没得到具体的回复,打给这位外卖员的电话也通通被拉黑了。

面对生活中时常出现的虐待动物行为,有人建议立法(反虐待动物保护法)来制止,至少未来猫和狗两种主流宠物有机会在法律层次应该被适当保护

其实,这个问题应该有两方面来说,一个是小哥对猫的做法对不对,一个是平台对小哥的做法对不对。

第一个结论:明显是错误的。从总的社会伦理和人性的角度来考量,虐待动物都是错的,可以不爱,但别伤害。但是,虽然说猫狗是主流宠物,但是是流浪猫,不是家猫,再乖的家猫都会有攻击人的时候,何况流浪猫呢。流浪猫的危害显然是有目共睹的。如果是猫展示出攻击性后动手的呢?倘若这是一条蛇,是一条野蛇而不是宠物蛇,他迎来是会不会是掌声呢。或许说你蛇有害,但每年死于猫狗,狂犬病的人可比死于蛇的多多了,虽然这个比方不恰当。

第二个结论:我觉得是错误的,很明显这是息事宁人的做法。
第一:虐猫不犯法,暂不论虐蚊子蟑螂这样的案例来做比较,因为这涉及到人的共情能力范围,猫在大部分正常人的共情范围内,和虫子不一样,可能只有昆虫爱好者会对虫子产生共情。每个人的共情不一样,但法律对所有人都一样,所以中国法律还不对流浪猫的做相关规定。

第二:如果杀了猫要被平台封杀,那么,平台是否就这一点对所有人做了背调呢,先不论杀猫这种无法取证的,那小哥里会不会有以前是罪犯呢?我杀过猫和我杀过人,哪个更需要被封杀呢?手如果是刑满释放人员,平台是否会允许其进入平台接单?如果允许,那么有不道德行为的人和有犯罪记录的人,哪一个更不适合做骑手?如果不允许,那么请平台向公众说明为什么刑满释放人员不能做骑手,这做法是否和国家的相关法律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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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猫不一定杀人,确实,但是能看出这个人对弱势群体有暴力行为,证明他确实存在喜欢将自己身上的矛盾付诸他人他物的习惯。,虐待一个在大部分人共情范围内的生物,意味着这个人的共情能力在下降,人首先最关心自己,然后是家人和朋友,其次是和自己没有关系的陌生人,最后是宠物一类。如果一个人已经丧失了对于宠物的共情能力,再严重一些会不会丧失对于陌生人的共情能力呢?就算不谈丧失了这种能力以后会如何,能够无缘无故将一个人共情范围的生物虐待致死本身就是令人作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