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男子闫某作为某某002号渡船所有人对渡船疏于管理,李某、任某没有按照渡运操作规程操作,没有进行安全防护,造成3人溺水死亡。2021年10月24日,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重大责任事故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男子李某,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男子任某,陕西省府谷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府谷县。男子闫某,山西省河曲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河曲县。李某、任某、闫某3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在2020年1月6日,均被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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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查明,闫某在5年前取得在陕西省府谷县墙头乡,某某村渡口到山西省河曲县南某村九某滩渡口航线的某某002号渡船的登记所有权,并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2019年元宵节起,该船由李某、闫某、任某共同经营,所得利益共同分配,渡船由李某负责驾驶,任某负责在码头上收放路板以及收费。

2019年3月29日,李某取得了由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地方某某局签发的内河船舶船员证,但没有取得内河船舶驾驶员证书。2019年8月14日下午4点左右,李某和任某驾驶某某002号渡船,搭载晋H牌照的黑色帕萨特轿车,车上乘坐刘某、吕某某、杨某和蒙B牌照的吉利牌小型汽车,车上乘坐张某、吴某、樊某、武某、钱某,从陕西省府谷县某某园区尧渠渡口出发,准备横渡黄河到河曲县九某滩渡口。

李某和任某没有强制要求渡船上乘员人车分离,没有给船上乘客讲解安全须知,没有给船上乘客发放救生衣,没有对船上车辆进行捆绑固定。渡船行驶出渡口大约100米左右时,蒙B牌照的吉利小车滑入河中,李某大喊当班水手任某扔救生衣,同时向左打舵调转船头从吉利小车上游接近施救。

接近后,任某分两次扔了十余件救生衣,救生圈绑定在船身上无法取下,小车驾驶员张某拿到救生衣后递给爬在车身外的钱某、吴某,两人穿好救生衣,武某和樊某没有从车内出来也没有获取救生衣,张某抓到救生衣拿在手中随即打开车门,由于水流流速较大,导致救生衣脱手,人也被冲入河中,车辆随即沉没。

后来李某、任某与刘某合力将钱某、吴某拉上船,吴某、钱某获救,张某、樊某、武某沉入黄河溺亡。后来李某给闫某及朋友赵某打电话委托报警,李某、任某、闫某3人在现场被公安机关带走接受调查。

经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蒙B牌照的白色吉利牌小型汽车价值人民币1万9千余元。经鉴定,蒙B牌照的白色吉利牌小型汽车的驻车制动器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相关规定。

案发后,李某、任某在其他人的帮助下积极对落水人员施救,李某又通知闫某和赵某报警,李某、任某、闫某3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2月10日,任某家属给被害人张某、樊某、武某家属共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12月23日,李某家属给被害人张某、樊某、武某家属共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12月29日,闫某家属给被害人张某、樊某、武某家属共赔偿经济损失33万元。被害人张某、樊某、武某家属对李某、任某、闫某表示谅解。

李某、任某、闫某的辩护律师均认为,李某、任某、闫某3人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全部赔偿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建议对李某、任某、闫某3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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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闫某作为某某002号渡船所有人对渡船疏于管理,李某、任某没有按照渡运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李某、任某、闫某3人在事发后委托他人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李某、任某、闫某3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他们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李某、任某、闫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3人可宣告缓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任某、闫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任某、闫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