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0月2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拟对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服务平台、监督管理方面等进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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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使用者:未成年人注册须监护人同意,6类情形被禁止

根据《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签订协议,提供真实身份信息,遵守平台内容生产和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和服务协议。

未成年人注册账号时,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提供未成年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用于真实身份信息核验。

此外,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注册、使用的账号名称信息,不得有下列六类情形: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二)假冒、仿冒、捏造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名称、标识的;

(三)假冒、仿冒、捏造新闻媒体的名称、标识,或擅自使用新闻、报道、报刊等具有新闻属性的名称信息的;

(四)假冒、仿冒、关联国家行政区域、机构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物等重要空间的地理名称、标识的;

(五)故意夹带二维码、网址、邮箱、联系方式等,或者使用同音、谐音、相近文字,拼音、数字、符号、字母和无意义文字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谋取非法利益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账号服务平台:应要求用户实名注册,做好个人信息保护

《规定》明确,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账号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组织机构、他人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的,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向未成年人提供账号注册服务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同意,并对未成年人进行基于居民身份证号码的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对监护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核验。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处理未成年人账号注册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的原则,遵守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规定》还提到,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及账号名称信息安全,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及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未经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授权同意,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及账号名称信息。不得非法买卖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

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注销账号后,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依法删除其个人信息、账号名称信息。

出品:网络内容生态治理研究中心

采写:南都记者 唐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