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上午,霍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六安市裕安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童晓春受贿一案,霍山县纪委、裕安区纪委、裕安区发改委等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及被告人家属等5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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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下半年至2021年初,被告人童晓春利用其担任六安市裕安区扶贫办原主任、裕安区发改委原主任、裕安区铁路建设协调领导组办公室原负责人、裕安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项目申报、工程承包、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0.0632万元,其中现金61.2万元、购物卡4.3万元、接受他人为其免除购房尾款19.25万元、支付房屋装修费用25.0432万元。

2021年4月27日,被告人童晓春在其住处被六安市监察委员会带走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童晓春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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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童晓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并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对犯罪事实认定、量刑建议等问题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合议庭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被告人童晓春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庭悔罪。本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霍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