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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4日,伴随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银行”)的报案声明与江西济民可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民可信公司”)的微博爆料,“28亿存款被质押担保”事件彻底浮出水面。

2020年11月,渤海银行用无锡济煜山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禾药业公司”)的存款给华业石化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石化公司”)的票据融资进行了质押担保,银行给华业石化公司开具了半年期承兑汇票,第一笔开票金额为3亿元。此后山禾药业公司及恒生制药公司陆续存入该行的存款共计28亿元,都被用于质押担保。

山禾药业公司与恒生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制药公司”)在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的总存款数为33亿元人民币,截至目前,总计有28亿元已经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于为华业石化公司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何为“质押”?

质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

此事件涉及三方主体:

一是储户——山禾药业公司和其关联方恒生制药公司;

二是被担保公司——华业石化公司;

三是渤海银行南京分行。

下面从涉事两起法律关系的层面,厘清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

第一,就山禾药业公司、恒生制药公司与华业石化公司、渤海银行南京分行之间的质押担保关系而言。

‍♂️出质人为:山禾药业公司、恒生制药公司。据媒体报道,该两家公司为济民可信公司旗下公司。

‍♂️债务人为:华业石化公司。

‍♂️质权人(债权人)为:渤海银行南京分行。

质押担保金额是:28亿元。

第二,就山禾药业公司、恒生制药公司与渤海银行南京分行之间的合同关系而言。

‍♂️债权人为:山禾药业公司、恒生制药公司。

‍♂️债务人为:渤海银行南京分行。

债权债务金额是:28亿元。

关于法律责任的假设性讨论

虽然事件发生后,银行立即回应称发现异常,且已报案,但是储户的集团公司济民可信公司对渤海银行却连发包括报警时间等在内的“六问”。目前针对该事件,双方说辞不一,在没有更多事实浮出水面的情况下,本文将对该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假设性讨论。

假设1:质押业务办理合规

在此情形下,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办理贷款业务(质押担保业务同时进行)的大致流程为:华业石化公司向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申请贷款,渤海银行南京分行提出该业务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此时,山禾药业公司、恒生制药公司向渤海银行南京分行表示同意以其自有存款28亿元为该笔贷款业务作担保(据相关媒体报道,28亿元担保业务并非一次性做出,为便于讨论,笔者在此将其视为一笔业务);且山禾药业公司、恒生制药公司均须向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出具加盖相应印鉴(如公章)的书面同意材料;之后由渤海银行相应审批层级的法律合规部门、业务审批部门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亦进行严格审查。

在审核流程完毕后,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向华业石化公司发放贷款,山禾药业公司、恒生制药公司的28亿元存款亦设立质押权。

至此,贷款流程完毕,山禾药业公司、恒生制药公司与华业石化公司、渤海银行南京分行之间的质押担保关系正式成立。

假设2:渤海银行南京分行未尽到严格审查职责,质押业务办理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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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情形下,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渤海银行南京分行显然负有保障山禾药业公司、恒生制药公司28亿元存款的相应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

同时,该法第三十五条亦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那么,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的失职行为对山禾药业公司、恒生制药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呢?

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

第一,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的行为具备违法性,即存在违法的侵权行为。

渤海银行南京分行作为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存款业务、贷款业务、质押担保业务等工作时,实际上履行的是一定的社会职责,而银行基于其自身中立性、公益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在行使审查等职能时,相应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公信力,对于社会金融活动的有序、正常开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由此会令社会公众产生一定的信赖利益,因而银行对此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商业银行法》也要求银行在与客户的业务往来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山禾药业公司、恒生制药公司遭受损失的损害后果切实存在。根据相关报道,山禾药业公司、恒生制药公司先后存入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的28亿存款全部无法支取。且因华业石化公司未能在还款日偿还贷款,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在8月25日将恒生制药公司4.5亿元存款强行划扣。因此,山禾药业公司、恒生制药公司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即为利息损失,间接损失为由于28亿元无法支取而导致其对第三方债权人负有付款的义务无法按时履行,从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等。

第三,山禾药业公司、恒生制药公司遭受的损失与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渤海银行南京分行违规处理质押担保业务义务失范。因此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的侵权行为与山禾药业公司、恒生制药公司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存在一定主观过错。

渤海银行南京分行作为银行金融机构,其本身的执业要求就应当高于一般的商事主体。但是其非但未能规范履行贷款业务、质押担保业务工作的严格审查职责,在未经山禾药业公司、恒生制药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依然为涉事贷款业务办理质押担保,显然存在过错,作为专业银行金融机构不可能不清楚其后果。因此,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的主观过错明显。

以上,通过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分析,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在此事件中对山禾药业公司、恒生制药公司构成侵权。

此假设中,渤海银行南京分行未依规进行相应严格审查,则一旦质押担保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依据《民法典》、《商业银行法》等相关规定,渤海银行南京分行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假设3:济民可信公司所发布信息不真实,致使渤海银行股价下跌

渤海银行10月25日股价下跌与10月24日济民可信公司对事件所公布的相关信息之间大概率具有关联性(关于济民可信公司构成侵权责任的分析要件同“假设2”,在此不再赘述)。那么,根据《民法典》《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济民可信公司需对渤海银行股价下跌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本文针对“28亿存款被质押担保”事件的假设性讨论到此为止,作者会继续关注此事件的后续进展。

声明:本文所有假设及讨论均基于目前媒体渠道已公开信息,且作者对事件进一步发展持保留观点。另,本文仅限于在民商事法律框架下讨论公司主体的民事侵权责任。

本文作者

王舰杰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顾问

邮箱:zt@zhoutailaw.com

王舰杰是北京邮电大学民商法学硕士、西南民族大学法学学士,执业方向为合同法、公司法、继承法、不良资产处置、网络法、电信法等。

王舰杰曾办理多起民商事纠纷、参与企业并购尽职调查;任职于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期间,2014年至2019年直接承办案件约2500余件,参与办理执行案件500余件。其中,四川某建筑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为申请人实现权益2600余万元。五年来,为申请执行人挽回经济损失共计约8000万元。他承办的多起案件被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新京报等多家媒体报道。

文字 | 王舰杰

图片 |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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