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罪 犯罪未遂 犯罪 刑事辩护

今天,接到一个蛮有意思的咨询,我想这个问题也困扰着不少人,故在此作个简单分享。

张某向李某购买12克冰毒,双方约定以“埋地雷”的方式交易,即由张某先向李某支付毒资,李某再把冰毒包装后,扔在某个隐蔽的角落,事后把位置发给张某,让张某去取货。

李某收取了张某转账的6000元后,当天晚上就把12克毒品用报纸与塑料袋包装好,扔在郊外公交站台旁的草丛当中,并用手机拍了拍附近的环境,将定位发给张某。

张某驾车到了张某所发的地点后,找了好几遍都没有找到。巡逻的警方见张某行迹异常,便抓张某来讯问,并在张某身上搜查出10克麻果。张某如实供述自己是来找冰毒的,但一直没找着,身上的麻果是其从其他人买回自用的。最终,侦查人员根据照片,在不远处的草垛中发现了这12克冰毒。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入罪数量标准是10克以上的海洛因或者冰毒,现能证实张某是非法持有10克麻果,按照2:1的比例,10克麻果折算为冰毒则为5克,这是达不到入罪标准的。

理应确定,张某在客观上并未实际掌握、支配着12克冰毒,主观上也并不知晓冰毒的具体位置,无实际控制、掌控这12克冰毒的故意。因此,在上述案件中不能说上家李某完成交付,张某就对12克冰毒系持有既遂。

现在的问题是能否将张某尚未找到的这12克冰毒一并计入非法持有毒品的总数,即张某是否对12克冰毒为非法持有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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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讨论张某是否有罪,实则就是要讨论是否要承认非法持有毒品罪存在未遂形态。在不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中,此问题都是存在争论的。正反双方各有其观点。

支持者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行为犯,应当存在未完成形态,并且其主要表现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两种形式,像上述张某的情形就属于典型的能犯未遂。反对者则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状态犯、举动犯,行为人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就达到既遂形态。行为人没有实际持有毒品的则完全不构成该罪,故非法持有毒品罪不存在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形态,所以上述的张某不构成犯罪。

但在司法实践中,采纳非法持有毒品未遂观点的占多数。举例说,案发于广东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陈某为了吸食已向上家付购毒款,但尚未拿到毒品就被抓获,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的未遂。因陈某非法持有毒品既遂部分未达到定罪标准,未遂部分则已达到定罪标准的,所以按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对其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