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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平昌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召开。经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任命李静江同志为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同时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决定任命李静江同志为平昌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会上,李静江同志作了任职前承诺和宪法宣誓。平昌县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廷发为李静江同志颁发了任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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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平昌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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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19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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