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上海,一位年近八旬患有老年痴呆的老太,在上海堰某长者照护之家(以下简称堰家)居住时,在围栏外的小沟内不幸溺亡,家属将堰家告上法庭,索赔34万余元,2021年10月26日,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了这起案件的全部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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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查明,堰家(甲方)与蒋老太(乙方)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服务期限为一年,合同约定甲方根据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确定乙方照护等级,为乙方提供相应服务。

一年后又续签合同,双方各项权利,义务不变,次年8月4日,蒋老太向堰家缴纳了一个月的入住费,就在刚刚缴费后的第二天,蒋老太倒在堰家北侧围栏外的一条小沟内,被发现时已经不幸死亡,其主要死因为溺亡。

堰家的法定代表人小秋(化名)与小蒋(蒋老太的儿子)多次沟通,其母亲在堰家不仅砸毁物品,还经常与其他老人发生冲突,建议家属将蒋老太转院居住或接受治疗,家属表示,老年痴呆目前没有办法治疗,可以尽量配一些控制病情的药物,只能麻烦堰家照顾。

堰家称,蒋老太的不幸死亡为意外事故,堰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公益性质的,区别于一般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为了能够照顾好蒋老太,在规定的护理范围之外,已经额外的安排了两个专门看护,蒋老太在堰家自我认知程度较低,而且有明显的暴力倾向,堰家多次将该情况和小蒋反映,但他迟迟不肯把蒋老太接走。

死者家属对于该事故的发生存在责任,即便堰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应由安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养老机构责任险中优先赔偿,家属的主张精神抚慰金,律师费过高,堰家愿意承担10%的责任,由安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优先赔偿。

安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辩称,堰家在其处投保了养老机构责任险,因为事故发生在围栏外的小沟,所以并不是堰家管理的范围内,因此对于死者的保险损失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范围,就事故发生的情况来看,堰家已经尽到了其相应的管理义务,对于蒋老太的死亡并没有过错。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蒋老太入住堰家期间,突破围栏外出,最终发生溺亡的损害后果,虽然蒋老太的死亡是她私自翻越围栏外出后所致,但堰家作为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对老年痴呆症患者的监管护理存在疏忽,围墙设置存在安全隐患,使得蒋老太轻易越出,处于危险境地,堰家显然存在过错,应对蒋老太不幸溺亡的严重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堰家在护理蒋老太的过程中,始终及时与蒋老太家属,就蒋老太的病情发展及症状保持沟通,在意识到蒋老太精神及行为异常,超出机构照顾能力,并可能导致影响安全后,也及时告知了蒋老太的家属,并建议转去其他养护机构。

而蒋老太家属在获知上述情况后,并没有及时将蒋老太转入其他机构,仍选择继续在堰家处接受服务,考虑上述情况,由堰家承担40%的责任。

堰家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安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一份,约定,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的管理区域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法院一审判决,安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蒋老太家属赔偿18万余元,堰家支付给家属2000元慰问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