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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0月5日凌晨,江苏泰州某小区一名男子凌晨醉醺醺踹破小米的房门,伸手扭开门锁进屋后,小米的男友奋起反击。警方赶到之前,男子逃离。小米称,警方离开后,男子的家属叫人将她和男友打伤。泰州警方称,涉事男子目前还在抓捕,已多次上门要求其家属带男子自首。

法律解读

陌生人半夜闯入家中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吗: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意见》明确指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因此,对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是可以实行防卫的。本案中,小米与涉事男子并不相识,且该男子不表明身份、天黑时强行闯入小米家,该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居住安宁,而且已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严重威胁,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可以进行防卫。但一定注意正当防卫的限度,仅非法侵入住宅并不能给被害人的生命安全产生重大威胁,因此不能适用特殊防卫。换句话说,防卫人的防卫手段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加害者死亡或者重伤的结果。因此,本案中小米提醒男友“把菜刀扔开,别伤到人”的做法是理性的。

可以事先准备防卫工具吗:

从新闻报道可知,小米和男友在警察走后又遭到多人围殴,导致二人住院九天。事实上,现实生活中不少防卫人为保护自身安全会提前携带好水果刀等防卫工具。对于提前准备防卫工具的行为并不会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但是仍然要注意防卫的限度条件,即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特别是防卫人提前准备的是刀具这种杀伤力较大的防卫工具时,很容易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应谨记《刑法》规定特殊防卫适用条件,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人使用提前准备好的防卫工具进行防卫有两种模式。第一种,直接拿出防卫工具并警告对方不要靠近。例如,盛春平正当防卫案。多名传销组织人员对盛春平实施人身控制,并通过采取“洗脑”、恐吓、体罚、殴打等“抖新人”措施威逼其加入传销组织。盛春平在多次请求离开被拒并遭唐某某等人逼近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予以警告,同时提出愿交付随身携带的钱财以求离开,但仍遭拒绝。其后,又有多名传销人员来到客厅。成某某等人陆续向盛春平逼近,并意图夺刀。此种情形下,盛春平持刀挥刺,划伤成某某右手腕及左颈,刺中成某某的左侧胸部,致心脏破裂。成某某受伤后经住院治疗,已经出院,但未遵医嘱继续进行康复治疗,导致心脏在愈合过程中继续出血,最终于出院一周后因心包填塞而死亡。考虑案发当场双方力量对比情况,特别是盛春平所面临的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同时考虑成某某的死亡过程和原因,法院认为盛春平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第二种,在被殴打时使用防卫工具。例如,陈天杰正当防卫案。容某乙等人持械击打的是陈天杰的头部——人体的重要部位,在陈天杰戴安全帽的情况下致头部轻微伤,钢管打到安全帽后滑到手臂,仍致手臂皮内、皮下出血,可见打击力度之大。在当时的情形下,陈天杰只能根据对方的人数、所持的工具来判断自身所面临的处境。容某乙、纪某某、周某某三人都喝了酒,气势汹汹,并持足以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在场的孙某某、刘某甲都曾阻拦,但孙某某阻拦周某某、刘某甲阻拦纪某某时均被甩倒。而且,陈天杰是半蹲着左手护住其妻孙某某、右手持小刀进行防卫的,这种姿势不是一种主动攻击的姿势,而是一种被动防御的姿势,且手持的是一把刀刃只有6厘米左右的小刀,只要对方不主动靠近攻击就不会被捅刺到。综上,法院认为本案符合特殊防卫的适用条件,陈天杰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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