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征收过程中,无证房屋的赔偿参考标准

导读:周某于十年前从某行政机关处购买了一套住房,但该房屋并没有产权手续,但基本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周某并未考虑该无证房屋的法律风险。周某购买房屋后一家人就在该房屋生活居住,系周某的唯一住房,并且其户籍所在地也在该房。最近房屋所在地发生了征收,征收主体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对于征收补偿周某不太满意,就没有和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某天,因周某该房屋无证被认定成违法建筑并强制拆除了,周某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进行维权,在行政赔偿过程中,周某的房屋的赔偿标准是什么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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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申11669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当事人购买涉案房屋并已实际居住多年,该房系其唯一住房,其户籍所在地也在该房,而行政机关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当事人的上述主张,且在征收决定公告之前有权机关并未确认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亦有类似房屋已由房屋开发公司与购房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具体情况,参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涉案房屋损失予以赔偿,并无明显不当。

律师说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了,征收决定作出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无证房屋进行登记调查,属于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而作出征收决定前,并未认定周某的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在征收过程中,也表明要对周某进行补偿,因补偿谈不拢就认定成违建进行拆除,有“拆违代替拆迁”的嫌疑。并且,与周某类似情形的被征收人获得了补偿,此时因无证拒绝补偿周某,不合理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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