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沈外

近日,网传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一副科长在上班时直播玩游戏、带货卖酒。10月25日晚,疑似该科长现身直播间解释称,自己直播带货是为了还钱,之前他帮朋友在银行担保了数十万。极目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其直播期间曾多次对疑似举报者口头谩骂,爆粗口。对此,纪委方面回应称,此前有群众反映过此事,已介入调查。

近日,有网友爆料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副科长朱某徐,短视频账号为“猪某令”,在上班时直播玩游戏,期间多次爆粗口,屡次被平台警告、封禁。此外,朱某徐曾在上班时间,到安徽亳州一酒厂直播卖酒。该网友还称,目前朱某徐视频账号的商品橱窗中有白酒商品,发布的短视频也与卖酒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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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涉事副科长短视频账号

25日晚,有消息称,朱某徐正在一平台进行直播。当晚10时30分左右,极目新闻记者进入直播间看到,一名身着黑色上衣的中年男子正在直播,背景是一堆酒坛子的照片。在当晚的直播期间,该男子并未带货卖酒。不过,他多次爆粗口谩骂疑似举报人(网名音似“XX辣椒”),让其出来当面对质,并称“我违纪,但我不违法”。记者注意到,该男子疑似酒后直播,当直播间有网友询问他晚上是否喝酒时,其直言“喝了”,他还称25日白天,单位领导、纪委等多部门已经找他谈过话。在直播间,他含含糊糊地解释称自己直播带货是为了还钱,之前他帮朋友在银行担保了数十万。

此外,在直播期间,该男子声称自己还有两年就要退休。不过,在其情绪激动时,曾多次说出不当言语,评论区有几位网友(疑似该男子朋友)奉劝他注意言辞,早点睡觉,不要在直播间解释此事,“你又不是为了挣钱,正常帮扶战友而已。”25日晚11时20分左右,该男子暂停了关于“直播卖酒”行为的解释,随后直播玩起了军旗游戏。

极目新闻记者还注意到,该男子的视频账号商品橱窗上确有部分白酒的售卖链接,该账号发布的短视频也多与白酒相关。10月8日,当有网友询问一瓶多少钱时,其回复称去他直播间。

账号上的商品橱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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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网友评论

极目新闻记者搜索发现,当地媒体在2019年8月报道城管方面所做的工作时,采访了朱某徐,他当时的职务为泉山区城市管理局城建管理科副科长。

26日上午9时20分左右,极目新闻记者拨打泉山区城市管理局电话,询问朱某徐是否在办公室,一工作人员称不在,随即挂断了电话。随后,记者再次致电该局询问网上有关朱某徐的举报是否属实,上述工作人员称不清楚此事,还没等记者问完,该工作人员再次挂断了电话。

随后,极目新闻记者从中共泉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方面了解到,此前有群众向纪委方面反映过此事,目前他们已经介入调查,最终调查结果将由纪委方面公布。

延伸阅读:

直播间的秘密被揭开,杭州企业高管作弊刷礼物套现,法院判罚300万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网络主播平台中奖数据商业秘密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判决其赔偿原告损失300万元。

原告杭州某网络公司从事网络主播运营活动,旗下有两款直播平台。

被告汪某曾任原告公司旗下某平台运营总监一职,并与原告签订有保密协议。

原告直播平台的经营模式为:平台主播与注册用户进行互动,用户通过现金充值获得平台内的虚拟货币,通过消费虚拟货币“购买”对应价值的“礼物”,并打赏给心仪的主播。

主播获得礼物后可兑换成收益,按照约定比例向公司分成。

为了鼓励用户参与互动,平台在打赏环节设置中奖程序。

后台会抽取一定比例的打赏金额归入奖池,一定周期内,后台会根据程序算法随机生成中奖礼物个数索引,当某个用户打赏的礼物数量刚好累积到相应倍数的中奖数量索引,就会被系统判定为中奖。

中奖用户将获得对应的虚拟货币作为奖励。

通过后台权限,公司高管可登录平台账号查看中奖实时数据。

原告诉称,被告在职期间,利用自身账号权限,登录查看、分析后台数据,掌握中奖率高的时间点,通过关联多账号进行“刷奖”。被告离职后入职同行业其他公司,但仍获取原告公司员工胡某账号,继续登录后台进行“刷奖”。

被告自述以此获利200余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侵犯原告商业秘密,导致平台其他注册用户基本无法中奖,用户充值大幅减少、用户流失,情节恶劣。

原告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以被告获利金额的1.5倍为计算依据,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00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者,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诉请金额并无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后台中奖实时数据和通过中奖数据得出的中奖概率,构成商业秘密。被告在自身非法获利的同时,损害平台经营秩序和竞争优势,构成侵犯原告商业秘密,并确认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

那么原告主张的后台中奖实时数据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办案中,相关数据系原告通过设定中奖算法,由程序分配中奖索引,结合用户打赏实时产生。公司对相关账号设置查看权限,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及时注销离职员工账号。后台数据处于非公开状态,原告对此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收集、汇总、整合。通过跟踪和挖掘数据,可了解用户的打赏习惯和消费水平,及时调整中奖机制,优化经营资源,提高用户的粘性,获取流量,数据本身可具备商业利益。

并且,中奖数据的具体设置往往是经营者通过权衡用户的中奖比例与公司收益作出,其中包含的中奖分配和相关排列组合信息,以及反映的中奖场景,体现了经营者特定经营策略及其产生的经营效果,对于企业经营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由此可获得相应竞争优势。因此,法院认定涉案数据具备秘密性、保密性、商业价值,构成商业秘密。

因此被告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被告曾任原告公司高管职务,其于任职期间登录权限账号查看后台数据,本为职责需要,并不违法。然其明知公司不允许,仍违反保密协议,通过查询后台数据,推算中奖概率,关联多项账号,择机打赏以获得平台高额奖金,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离职以后入职相同行业的另一家公司,在自身账号已被注销的情形下,仍非法获取他人账号登录后台,继续利用后台信息“刷奖”,降低平台其他用户中奖概率,破坏平台打赏环节的运行机制,扰乱平台经营秩序。

所以本案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被告在职期间及离职后通过高权限账号获取后台数据,亦自述知晓其行为违反公司规定以及会对原告平台造成影响,但仍实施该行为,主观故意明显;被告在一年多时间内多次登录后台实施侵权行为,侵权次数频繁、持续时间长、侵权获利高,且通过关联多账号充值,利用数十名主播提现,涉及范围广;特别是被告离职后已入职同行业其他公司,其账号被注销,仍登录原公司后台查看数据,属情节严重。据此,法院最终认定本案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以侵权获利1.5倍确定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