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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聚焦:主犯23岁团伙平均17岁,受害人中28名未成年!

近日,一则“赤峰平均17岁恶势力团伙被剿灭”的新闻报道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据相关报道及起诉书指控内容,自2017年8月至2019年5月,年仅23岁的主犯及其犯罪集团成员(平均年龄为17岁)被控2年犯下45起强奸案。其中,主犯强奸29人中包括28名未成年女子及10名幼女。

除了触目惊心的犯罪事实,更令人细思极恐的是,这样的行为竟是由一群青少年协助进行,而在被警方查证之前,29名被害人无一人报案,后续也并未有人提出民事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主犯王某案发时已经成年,且从学校出来后还进了部队,原本应走上正道人生,不料最终还是选择歧途;其余多名未成年被告人同样是由于缺少家庭关注、疏于家长管教等多方面因素放松自我约束,走上犯罪道路。

2020年10月14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第一被告人王某被判强奸、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制猥亵等等10项罪名,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以2.5万元罚款;其余18名被告也分别被判处十八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而类似的现象绝不是仅发生这一起,从过往案例中可知,青少年犯罪问题亟待全社会的关注。今天,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就来和大家一同探析本案中两大法律焦点问题。

以法说事:青少年犯罪频发,该如何预防?

1.以王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被定性为恶势力,结合法律,如何解读“恶势力”这一词?

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

在这起案件中,以王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仅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就多达19人,其在所在县城内利用暴力等手段实施强迫交易、性侵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当地的社会秩序,影响恶劣,应对其以恶势力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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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中,第一被告人王某一审被判决执行死刑,是罪有应得吗?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本案中,第一被告人王某与多达10名幼女强行发生关系,已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中的强奸妇女、幼女多人的情形,应对其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据王某的自我辩护中所述,发生关系之事自己并未强迫他人进行,纯属双方自愿,这样的辩驳是无力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与14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该少女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并应从重处罚。

这主要考虑到14岁以下的幼女对于性的认知不足,即使其表达了“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属于《刑法》中的“同意”。

结语:

综上可见,该案件为社会敲响了警钟。近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话题,随着时代的发展,青少年们成长过程中接触到的信息也纷繁冗杂,加之家庭、社会、学校各方面的环境因素,心理不成熟便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据新闻报道中可知,案发当地未成年人随意进入宾馆、KTV、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的现象比比皆是,甚至在老城区的多处建筑上还涂有“美女服务”“小姐包夜”之类的字样,主犯王某为便于犯罪还长期包下当地一家宾馆,女方进出入时无需登记及出示相关身份证件。

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学校等相关部门是否疏于监管呢?在王某的背后又是否有更深的黑恶势力背景支持?这些都有待当地机关进一步侦查。

此外,当地校园霸凌、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事件频发不断,在追究被告人责任的同时,我们是否也该反思:青少年犯罪日渐增多,究竟该如何有效预防和正确引导?对此,您怎么看?欢迎与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分享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