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武汉市江夏区的男子陈某,用自己的信用卡套现18万元,转借给了同事肖某,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每月5分,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可不久后,两人因为这笔钱闹上了法庭……

当事人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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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在借款期限到期后,肖某只偿还了一万多元便失联了。

无奈之下,今年5月,陈某将肖某起诉到江夏法院金口法庭,要求其返还165000元的本金,并按约定每月5分计算利息。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金口法庭法官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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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金口法庭法官游鑫表示:双方在明知的情况下,套取银行等信贷机构资金的情况,然后高利转贷的这种借贷行为是无效的。

法院审理认为,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非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且信用卡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

原、被告违反法律中关于信用卡使用的规定,损害金融机构的利益,且双方对此均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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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通过信用卡套现的交易行为亦不符合民间借贷中特定主体之间资金融通的法律特征,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能认定为借款,故原、被告之间关于该部分钱款的借贷关系无效。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肖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某返还165000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损失,以165000 元为基数,以年利率 4.35%的标准,返还利息。

对此,当事人陈某表示: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金口法庭法官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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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经视《经视直播》

记者:孙悦、王中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