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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一部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人也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92********,傣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村**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街**村**栋**号。因犯非法拘禁罪,2016年9月被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底的一天,袁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也某某,要从也某某处购买冰毒和麻古一套,并支付毒资400元。也某某拿到毒资后,从他人处以350元的价格购买0.25克冰毒和1粒麻古在湘潭市岳塘区友谊广场贩卖给袁某某,得利50元。

2.2019年9月15日,罗某某联系张某某,要从张某某处购买30克冰毒。张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也某某驾驶摩托车至罗某某住处湘潭市岳塘区**栋送毒品给罗某某,罗某某收到毒品后,根据张某某的要求,将9000元毒资支付到也某某的银行卡上。

图为冰毒

3.2019年9月17日,罗某某联系张某某,要从张某某处购买100粒麻古。张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也某某驾驶摩托车至罗某某住处湘潭市岳塘区**栋送毒品给罗某某,罗某某收到毒品后,根据张某某的要求,将3000元毒资支付到也某某的银行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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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麻古

4.2019年9月20日,罗某某联系张某某,要从张某某处购买10克冰毒。张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也某某驾驶摩托车至罗某某住处湘潭市岳塘区**栋送毒品给罗某某,罗某某收到毒品后,根据张某某的要求,将2500元毒资支付到也某某的银行卡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认定的上述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公安机关认定的第一笔犯罪事实,证人袁某某的证言与被不起诉人也某某的供述在毒品交易时间、交易金额、毒品数量上无法印证,故该笔事实无法认定。

关于公安机关认定的第二、三、四笔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也某某供述其不知道送给罗某某的物品系毒品,同案人张某某亦供述未告知被不起诉人也某某所送物品系毒品,故证明被不起诉人也某某明知张某某贩卖毒品而帮助贩毒的证据不足。

综上,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也某某不起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来源:马阳杨 刑事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