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署是香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其工作机构。法援署的成立是为了确保市民不会因为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寻求公义,也即政府可用公帑帮助有需要的人打官司。政府可以帮有需要的人找律师,他们也可以自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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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许多政府制定的制度和政策一样,初心是好的,设计是合理的,但运作起来,“人的因素”就会起决定性的作用,可能会违背初心。“人”特别是熟悉这个制度、执行制度的人,可轻易知道制度或政策的漏洞、灰色地带,可根据自己的想法进行操弄,而且操弄得合理合法,理直气壮。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官字两个口,怎么说都行、都有理。香港法援署的法官老爷也不例外,他们和法官一样,有“司法独立”的金钟罩,可以把这一切玩得更随心所欲。

这种情况,在香港反中乱港势力为非作歹多年、爆发了反修例暴乱、司法领域有人公然为他们撑起保护伞之时极为严重,尤为突出的是黑暴期间的“爆眼女”事件。当年此事闹得沸沸扬扬,事后本报揭露“爆眼女”根本没有爆眼,整件事乃弄虚作假,是有人要煽起更大黑暴潮、更加仇恨警察的一个阴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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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眼女”完成任务,休整一段日子后就目光明亮,笑骑骑地搭飞机离港。更荒唐的是,当时警方要索取“爆眼女”的医疗报告,“爆眼女”向法援署申请法援获准,并指定反华大状、英国政客夏博义帮她打官司。可见暴乱期间有个“黄色法律圈”运作良好:暴乱分子+申请法援获批+聘请“黄律师”打官司。他们不仅合伙支撑暴乱,还要政府为他们“买单”!纳税人的钱堂而皇之地流入“黄律师”的腰包!在这个支撑暴乱的“内循环”中,法援署是一个关键角色。不,准确地说,是法援署存在的漏洞和某些人的“用心运用”起了关键作用。

现在为了防止滥用法援,政府补镬,拟3招堵漏洞。然而仅此远远不够,还要抓紧解决“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