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某,男,1999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南部县**镇**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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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身份不明)可能是收卡用于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向其出售“两套卡”(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和U盾、配套的一张联通电话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和U盾、配套的一张电信电话卡)以及自己的身份证照片,并收取2000元的好处费。经查明,被告人赵某某提供的该工商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该银行卡内流水金额达348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
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户籍资料、银行流水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美琴
检察官助理:施真子
(院印)
2021年5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171****;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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