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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重庆一名博士多次在菜市场偷菜被抓。据中国检察网官网显示,刘某某,生于1983年重庆人,是一名博士案发时处于无业状态。

2020年10月刘某某五次到达翁某某的摊位偷走番茄、丝瓜等蔬菜。2020年10月29日10时许,刘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盗价格蔬菜总计46.5元。案发后,刘某某已赔偿摊主翁某某人民币500元,并取得其谅解。

重庆市北碚区检察院认为,鉴于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决定对其不起诉。

法律解读: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刑法规定的盗窃罪,一般以达到数额较大为入刑的门槛。根据《盗窃案件解释》的规定,数额较大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但是考虑到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四类盗窃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对于这四类盗窃行为构成犯罪不受“数额较大”的限制。

本案属于典型的多次盗窃,即两年内三次盗窃。即便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表面上已经符合盗窃罪的构成,但是刑法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即刑罚法规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本案中四十来块钱的果蔬价值过低,刘某某多次在菜市场小偷小摸的行为也就难以被刑事追责。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检察院是以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为由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换句话说,这属于酌定不起诉。而酌定不起诉制度以嫌疑人构成犯罪为基础,只是认为不用受到刑罚处罚。所以被酌定不起诉人会因此遭受许多负面影响。例如,酌定不诉会成为其“前科劣迹”、不能申请国家赔偿、甚至有些地方会将其直接与犯罪人划等号,从而遭受歧视。

如果不能控制的反复出现的偷窃冲动,偷来的物品并非自己所需,也不是为了物品的价值,只是通过偷窃行动带来心理满足,则很可能是偷窃癖。患者应尽早进行教育训练,并结合心理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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